商人社会,可以从两个层面去作界定:一个是从它的行业范畴,可以把凡是从事流通行业活动的人员相互构成的群体及其社区作为商人社会,诸如商业及其附属行业人口占绝大比重的城市、港埠,如山东之临清、江苏之扬州、浙江之宁波、福建之厦门、广东之广州、江西之河口、安徽之芜湖等,已有学者以其空间依托为角度,把它们作为商业城镇予以研究。另一个是与整个大社会相对的关系范畴,可以把与“众”不同的商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及其组织形式、观念心态、风俗习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构成进行分析研究。相对外部大社会而言,商人当然有具有自己活动特征和习俗制度的内部社会。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范畴的商人社会。
西方“制度学派”代表约翰·康芒斯(John R.Commons)在讨论“制度”概念时说:“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那么“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又是什么呢?他阐释道:
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1](www.xing528.com)
如此而论,“制度”中对“个体行动”具有控制意义的“集体行动”,即“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在实质上就是“个体行动”所处的具有控制或约束力的社会行为。
西方制度学派的观点多有可讨论商榷之处,它的理论系统来自于对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分析探讨,当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是,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变化的动力,即看到社会的“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合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社会由人组成,人的理性与非理性行为的辩证统一是社会行为的实质,社会中人的经济行为既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或者说,人的理性与非理性都决定着人的经济行为,那么“制度”中的“习俗”与“机构”对人的经济行为就势必产生极大的作用。
如果这种解释和理解基本准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从“制度”对人的经济行为关系中,从社会“习俗”与“机构”组合成的“制度”对经济的力量中抽出“习俗”和若干个“机构”,如“家庭”“同业协会”“国家”来作为对中国商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中的“社会”分析参照概念,那么,我们会认识到,中国悠久的商业历史已经形成了它的“制度”系统,已经具有了它的特定“社会”,这种制度,就是它的“无组织的习俗”,这种社会,就是它的“有组织的运行中的机构”。实际上,任何一个具有商业传统的国家都会有自己的一套“习俗”“制度”,否则不可能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所以,现在要讨论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和“无”,而在于16至19世纪中叶中国的“制度”系统表现“如何”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表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