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商是在政府特别批准下合法地直接地参与世界市场活动的商人,因此他们垄断了广州对西方各国的全部贸易。广州行商在获得政府给予的垄断贸易特权之前,就一直在寻找一种可以获得垄断对外贸易地位的办法,这就是1720年公行的成立,他们企图依靠联盟方式来改变广州市场混乱局面,以实现自己对市场利润有效占有。[105]他们隆重的宣誓仪式是传统的,类似于宗族祭祀和宗教仪式,在外国人眼里看来与中世纪的欧洲行会的主要通行仪式一样。但他们的意图杂有近代特征,在他们的十三条盟约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与近代的揉合:
一、中外人士同属一家,应共同为皇上效劳。
二、个人利益是不能促进共同利益的,故应共订盟约。
三、中外人士必须平等。若外国人卖贵买贱得手,中国人必致亏损,且诱至以假货代真。故各行商成员应共同一起与外国人商定价格;凡任何会员单独行动者,必须予以惩处。
四、从中国各地来的商人与外人贸易者,本行应与他协订价格,使卖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如任何人自定货价或暗中买入者,必予惩处。
五、价格一经议定,质量一定要好,凡企图以劣货欺瞒外人者,必予惩处。
六、为防止私卖起见,凡交货到外国船时,均须填册;如有规避或作弊者,应受惩处。
八、凡需要鉴定的瓷器,任人自由经营;但不论盈亏,经营者必须缴纳本行百分之三十。
九、绿茶净重须如实报告,否则处罚。(www.xing528.com)
十、凡从外船卸货及为外船舱货订合约时,“他们必须先期交款,然后尽力完成他们的投资”,违者处罚。
十一、如外船选定某位商人交易时,该商可承受船货的一半,但余下的一半应由本行成员均分。如有独占全船贸易者,必须惩处。
十二、行商中有些成员负担责任大、经费重者,他可以在对外贸易中占一全股,其它占半股;另外的占四分之一股等。
十三、占全股的头等行共五家,二等行五家,三等行六家。凡新入行的成员缴付银1000两“作为行会开支费用”,并列为三等行。[106]
个人与集体、商行与朝廷、中国与外国、垄断与平等、专权与互利、本地与外省、先来与后到、巨贾与小贩、利润与道德等都关照到了,这在当时似乎不失为较为妥贴的商规行约。但这不过是为了谋求在竞争中实现垄断的非竞争手段,这后面有行商们更大的企图,他们在和官府合作,“新公行背后实力是海关监督和提督”,不平等的市场立即在海关监督的布告中展现出来。非公行商人,即所谓的铺户、散商们受到了由政府和海关庇护的行商们的排挤,只有行商们获得了广州对外贸易的特权。“行商是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从行外的中国人买进的货物如不通过某些行商就无法运出。因此通过行商可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收一笔手续费,然后用行商的名义报关。”[107]“一切货物都是鬼子船载来,听凭行家报税,发卖三江两湖及各省客商,是粤中绝大的生意。”[108]当时所有非公行商人对此不满,并请求英国东印度公司帮助推翻公行。东印度公司对此也不满,虽然他们自己也是英国官办垄断公司。“公行”在后来的岁月里有几次周折,但是,广州对西方贸易中的行商专利还是顽固地延续了下去。到广州对西方贸易一口制度确立时,行商特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109]直到鸦片战争爆发和“南京条约”签订才废除,前后存在了近130年。因为官吏的私人利益和政府的公家利益都需要它,它具有官府认定的存在的必要。于是,竞争不是不存在了,而是改变了方式。行商不需要去同其他店铺散商竞争,更大可不必去理会小商小贩,而是把竞争的心思放到如何处理种种关系上来:外国商人与中国官员、官府的关系,英商总是要求推销他们的产品和自己如何推搪的关系,外商税率的高低和贿赂多少的关系,各种纠纷与平息纠纷的关系,自己的地位是否稳定与自己贿赂和摊派多少的关系,借外债与拖欠难还的关系,等等。实际上,广州行商由于他们所特有的垄断地位和与官员政府以及外商之间的三角关系而使自己陷入了并不自由的境地,他们“顺理成章”地定位于此,他们的行为特征已不是中外海洋经济互动中普通的商人的特征,而是海洋经济中由政府垄断的那一部分互动里的特殊人物的特征:垄断经济人、巨额利润获得者、外商与中国政府之间的联络人、地方势力、官员勒索和政府摊派的首选对象、生活极其奢侈的商人、自古以来中国最大的债务人、破产者、因商业活动欠外债而流放的罪犯等等。
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对外贸易,每年总额达数百万元,受益固多,责任亦重。外国商船或其代理人如果违犯了“规条”,俱由行商负责。官方认为他们能够而且应当管理住在广州商馆的外国人和停泊在黄埔的外国船只。行商对这两者都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因此,外国居民从登岸之日起,必须有一个保人,每艘外国船亦然,行商也就成了“保商”。我们的保商是浩官,他当然还是其它人的保商。由于这种关系,我们戏称他们为“我们的假教父”。
东印度公司购买货物时,在行商中按股分拨,浩官得到其中的14股。行商的位置是通过花一大笔钱从北京方面获得的,听说是20万两,等于5.5万镑。虽然这份执照所费高昂,它却保证行商财源广进,不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行商却经常受到“敲榨和勒索”,迫使他们捐款,如公益事业或公共建筑,赈济灾区等,还经常无中生有或夸大长江、黄河泛滥造成的灾害。
行商们为了要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巩固特权,用钱捐买官衔。……
作为一个商人团体,我们觉得行商在所有交易中,是笃守信用、忠实可靠的,他们遵守合约,慷慨大方。他们自己的住宅,我们曾去过几处,规模宏伟,有布局奇巧的花园,引水为湖,叠石为山,溪上架桥,圆石铺路,游鱼飞鸟,奇花异卉,千姿百态,穷其幽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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