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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的经营方式及其合作行为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我们以《杜骗新书》为据讨论到内层贸易带的商人在利用京广水道时,也大多是合资租船经营。其实,合资租船与造(买)船都是海商出洋经商的主要办法。这种合作行为又直接决定了他们出海经营的方式。明人王在晋的《越镌》叙述了三件海商案件,[91]从中我们可以分析海商出海经营方式。这杉木却是从福建采办,且需运至定海交卸,其采办转运比起丝棉毛货,更多几分艰难,可见当时商人赴海外经商行为之积极活跃。

出海经商的第一物质条件是船只,制造海船需要的资金比制造内河船只要大得多,除少数巨商大贾可独资建造外,大多数商人既不可能独造船只,也没有必要独造。前文我们以《杜骗新书》为据讨论到内层贸易带的商人在利用京广水道时,也大多是合资租船经营。其实,合资租船与造(买)船都是海商出洋经商的主要办法。这种合作行为又直接决定了他们出海经营的方式。明人王在晋的《越镌》叙述了三件海商案件,[91]从中我们可以分析海商出海经营方式。

其一,“严翠梧与方子定”案:

奸民严翠梧与脱逃方子定,以闽人久居定海,纠合浙人薛三阳、李茂亭结伙通番,造船下海。先是子定于三十七年同唐天鲸雇陈助我船,由海澄月港通倭,被夷人抢夺货物。遂以船户出名具状,称倭为真主大王,告追货价,所得不赀。严翠梧、李茂亭闻之,有艳心焉。有朱明阳者,买哨船增修,转卖茂亭,先期到杭收货,同伙林义报关出洋而去。翠梧、三阳乃唤船匠胡山打劫船一只,结通关霸,透关下海等候。随买杭城异货,密雇船户马应龙、洪大卿、陆叶膛船三只,诈称进香,乘夜偷关。驾至普陀,适逢潮阻,哨官陈勋等驾船围守,应龙等辄乘船而遁。哨兵追之,乃索得段绢布匹等物,纵之使行。而前船货物,已卸入三阳大船,洋洋赴大壑矣。于是子定先往福建收买杉木,至定海交卸。意欲紧随三阳等,同船贩卖。遂将杉船向大嵩港潜泊,而豫构杨二往苏杭置买湖丝。又诱引郑桥林禄买得毡毯,同来定海。见三阳船已先发,乃顿货于子定家,寻船下货。

这段史实不仅说明了海商是多人共享一船,而且说明了所用之船,有造的,有买的,有劫的,所买之船还曾是哨船,这有可能是破旧退役的军用船只。海商乘船出发也不是万事俱备,同日同时上船下海,而是一边办船,一边办货,前后陆续,你等我赶。当时虽然处于海禁期间,但只要借口得当,加之贿赂,还是可以出洋贸易的。在所办商货中丝棉品是主要的,还有毛织品和杉木。这杉木却是从福建采办,且需运至定海交卸,其采办转运比起丝棉毛货,更多几分艰难,可见当时商人赴海外经商行为之积极活跃。

其二,“林清与王厚”案:

福清人林清,与长乐船户王厚商造钓槽大船,倩郑松、王一为把舵,郑七、林成等为水手,金士山、黄承灿为银匠;李明习海道者也,为之向导;陈华谙倭语者也,为之通事。于是招来各贩,满载登舟,有买纱罗绸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等货者。所得倭银,在船熔化,有炉冶焉,有风箱器具焉。六月初二日开洋,至五岛而投倭牙五官六官,听其发卖。陈华赍送土仪,李明搬运货物,同舟甚众,此由长乐开船发行者也。又有闽人揭才甫者,久寓于杭,与杭人张玉宇善。出本贩买绸绢等货,同义男张明觅船户施春凡,与商伙陈振松等三十余人,于七月初一日开洋,亦到五岛,投牙一官六官零卖。施春凡、陈振松等尚留在彼,而玉宇同林清等搭船先归,此由宁波开船发行者也。林清、王厚抽取商银,除舵工水手分用外,清与厚共得银二百七十九两有奇。所得倭银,即令银匠在船倾销。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得意汛舟而归。由十月初五日五岛开洋,十二日飘至普陀相近,被官兵哨见追赶。商船忙驾入小月岙,船被礁阁,各负银两登山奔窜,逃入柴厂。将未倾倭银,抛弃山崖溪涧间,哨官杨元吉督同捕兵缉拿,邻哨徐尚元者,亦统兵至协擒伙犯六十九人。搜获倭戒指、金耳环、倭刺刀、炉底器械等件;又搜获银共三千九百两七钱。

这里的合用船出洋的情况又有不同:不仅有张玉宇等人“觅(雇)船”出洋,还有商人与船户合资造船、用船、卖船。先是船造好后,请来驾船出洋和出洋经商所需的工作人员,包括银匠和翻译,然后招商出洋。那么林清和王厚就是商主兼船主了,他俩有没有贸易,不得而知,但“抽取”了众商的“商银”,而不是“租金”或“船钱”。把舵和水手都是他俩的雇工,有“分用”。这批商人回程时没有带货回来,也许是中国没有日本货的市场(除了国家需要的铜),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中国的海禁。日本银锭与中国的不同,出于应付海禁,所以就在船上重新熔铸,这便是他们在雇用水手和翻译时也不得不雇请银匠的原因。林清应是把船卖了,所以他是“搭船先归”。王在晋在叙述了上述事件后有一番议论,其中作了如此说明:“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可见船被卖了,因为以造船方式出洋经商并在外面把船卖了,既是当时出洋商人的另一项大生意,也是应对海禁的省事办法。这种情况从明一直延续到清。《清实录》载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圣祖谕大学士九卿等:“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赍银而归,官造海船十只,尚须数十万金,民间造船,何如许之多?且有人条奏,海船龙骨必用铁梨竻木,此种不产于外国,惟广东有之,故商人射利偷卖。即加查讯,俱捏称遭风打坏。此中情弊,速宜禁绝。海外有吕宋、噶刺吧等处,常有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92]苏州应属内层贸易带,也出现了不仅出洋贸易,而且造船卖船的现象,更不用说沿海一带。据《华夷变态》所记,元禄四年(1691年)八十五号从温州出发的船是在温州造的,元禄九年六十二号船是在舟山造的,元禄十年的四十一号船、贞享四年(1687年)九号船则分别是在苏州和厦门造的。不过,买什么地方造的船也有讲究,元禄十一年六号温州船向长崎方面陈述道:“温州为一小港,商船往来无多。唯此地颇产木材,甚利于造。故宁波商船大多于此地建造。自不待言,我船亦在温州修复,而作此番航行。”也有去长崎买船的,如贞享四年八十三号南京船向长崎方面的风说书所述:“拜启:我等搭乘之船为去年自二十八号船分出,而在贵地制造之船。船头伍子贤为去年二十号船之唐人客商。去年原来之船头吴子昭者,为制造上述船需各方大量银子,遂自贵地搭船出航。不得已由我伍子贤掌管银子周转,并称在南京将此船交会于我。不得已申请领船,今番申请外送,实是失礼。”

在内层贸易带与中层贸易带之间,江南运河、长江下游和钱塘江下游的交汇区离海岸线极近,这一大片区域又是中国手工业、商业最发达、最活跃、最为世界市场看好的地区,在苏州、南京、杭州经商的商人有的就直接买(租)船出海泛洋,他们成了江浙海商的组成部分。《拍案惊奇》卷一《转运汉遇巧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说到苏州人在明中叶也已以出洋贸易为常事,而且是十分的轻松。故事的主人公文若虚也因此由“倒运汉”改变了命运:

一日,有几个走海泛货的邻近,做头的无非是张大、李二、赵甲、钱乙一班人,共四十余人,合了伙将行。他晓得了,自家思忖道:“一身落魄,生计皆无,便附了他们航海,看看海外风光,也不枉人生一世。况且他们定是不却我的,省得在家忧柴忧米,也是快活。”正计较间,恰好张大踱将来。原来这个张大,名唤张乘运,专一做海外生意,眼里认得奇珍异宝,又且秉性爽慨,肯扶持好人,所以乡里起他一个混名,叫张识货。文若虚见了,便把此意一一与他说了。张大道:“好,好。我们在海船里头不耐烦寂寞,若得兄去,在船中说说笑笑,有甚难过的日子?我们众兄弟料想多是喜欢的。只是一件,我们多有货物将去,兄并无所有,觉得空了一番往返,也可惜了。”

于是才有文若虚用一两银子买一篓橘子出洋发大财的意外之运。那“四十余人,合了伙将行”,实际上正是合资租(雇)船出海经营,文若虚以其口才而没出任何租金,占了便宜。这同杭州人张玉宇等也加入到中层贸易带向外层贸易带用力的商人队伍中去的现象一样。

其三,“赵子明等”案:

省城通番人赵子明、沈云凤、王仰桥、王仰泉、何龙洲五名,向织造蛤蜊旺段匹等货,有周学诗者转贩往海澄贸易。遂搭船开洋,往暹罗、吕宋等处发卖,获利颇厚,归偿子明赊欠段价。因在洋遭风许愿,在三茅观延请道士周如南设醮演戏酬神,观者甚众,而学诗之通番遂露。子明虽不与学诗同往,而转买得利,应与学诗并徒。生员沈云凤者,将资本托仆沈乘祚、来祥往海澄生理,来祥等径往吕宋等处贩卖货物,包利以偿其主。

这里有两种经营形式,一种是海商(周学诗)向织造段匹经营者(赵子明)赊借商货来从事经营,另一种是投资者(沈云凤)自己并不经营,以商货为本,交给仆人(沈乘祚、来祥)去经营,即委托代理经营。商业经营者“搭船”——与其它商民合租海船出海。在出海过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自己的行为,变中层贸易带(往海澄)上的沿海贸易为向外层贸易带转移(往暹罗、吕宋等处)的海外贸易。

委托代理经营在清代得到继续发展。材料来自清乾隆年间中国有关方面安排海商船只送日本海难漂流人员回国的文件。“财东信公兴,系泉州人,从幼徙居宁波,平生慷慨高风,宁省闻名,向登州府船贸易。”“商人信公兴倩行商郑青云,雇本县船户彭世彩船只,置货往洋贸易。”[93],信公兴有两个称呼,一是财东,一是商人;郑青云则是行商。这一趟置货往日本贸易,由信公兴出资雇船和作置货资本,但他本人不随船出洋,而是请别人,即雇用并委托行商代为经营,与所雇商船的所有者即船主出洋。这种行商与广州十三行行商在委托代理商务的行为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十三行行商是官府所派定,而郑青云是私人所委托。据当时日本漂流民报告:信公兴“每日有三四十人络绎其宅,极为兴旺,看上去皆为有身份之人;其家中从事内外劳务的下人竞有五六十人之多。”[94]信公兴是一个商务纷繁、家财颇富的大海商,而且在内外事务上较多地使用了雇佣劳动和委托代理。(www.xing528.com)

前文第二件案例还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海商行为的另一个内容:林清船上的商人与后去的张玉宇等人都是到五岛,即今天日本长崎西部海外的五岛列岛,把商货交与“倭牙五官六官,听其发卖”和“投牙一官六官零卖”,前者还“赍送土仪”。可见他们不是直接带商货进入市场亲自发卖,而是由当地牙行负责出卖之事,这样,贩运商人即行商会少赚一些利润,但省却了许多麻烦,因为自己卖货并非简单之事,何况异国他乡,语言不通,现场行情不知。再说,“各商觅利,多至数倍”,行商也已满足。与牙商即坐贾共享其利,利多于弊,中—外层贸易带也同内—中层贸易带一样,需要行商(客商)与坐贾(牙商)的合作。这里所说的“倭牙”是谁?是日本人,但不全是,也有大量的中国人。有明一代,中日之间既出现了倭乱,也存在着朝贡关系,日本官方欢迎中国商人前去日本贸易,变化发生在明清之际,即日本江户时代的开端。因此,明代中叶始,中国东南诸省,尤其是浙江、福建两地的商民为经商或为别的原因像前述杨八老及其同伙那样被倭寇所抓而前往日本,后来又留居日本(长崎一带)人数很多,并与故乡保持密切的亲属关系和商业往来。明天启五年(1625年)四月戊寅,福建巡抚南居益题奏中有:“闻闽、越、三吴之人,住于倭岛者不知几千百家,与倭婚媾长子孙,名曰唐市。此数千百家之宗族姻识潜与之通者,实繁有徒。其往来之船名曰唐船,大都载汉物以市于倭,而结连萑苻,出没泽中,官兵不得过而问焉。即两汛戒严,间有缉获,而穷海鲸窟,焉能尽歼?”[95]当然,倭牙经纪,无论是中国侨民干还是日本坐贾干,都可以作为中国东南商人在操作中层贸易带与外层贸易带的商务关系时的行为方式。叶权在分析倭乱起因时,认为“海寇之变,始于浙东,而终于浙西。方嘉靖丙午、丁未(1546、1547年)间,海禁宽弛。浙东海边势家以丝缎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来则以番货托之,后遂不偿其值,海商无所诉。一旦突至,放火杀数十人,势家缘宦力,官为达于朝,朱纨巡抚之出以此”。[96]明人何乔远《名山藏》也载:嘉靖年间“夏言为兵科给事中,言夷人仇杀之祸皆起市舶。礼部请罢之,而日本贡使绝矣。十八年(1539年),复以修贡请。许之,期以十年,人无过百,船无过三。然诸夷嗜中国货物,至者率迁延不去。贡若人数,又恒不如约。是时,市舶既罢,货主商家相率为奸利,虚值转鬻,负其责不啻千万,索急则投贵官家。夷人候久不得,颇构难,有所杀伤。贵官家则出危言撼当事者兵之使去,而先阴泄之以为德。如是者久,夷人大恨,言挟国王赀而来.不得直,曷归报?因盘据岛中,并海不逞之民,若生计困迫者,纠引而归之,时时寇沿海诸郡矣”。[97]上述事例说明在中、外层市场之间双方贸易达到一定的信任度之后,一方有可能把商货留在对方手中,托其保管或是听其发卖,这对加快商人的运作很有好处。这种托付贸易的商务方式当然不止于中日之间的贸易,只要外层贸易带有中国人侨居,甚至只要是中国商人与对方的贸易关系保持良好,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托付贸易方式,在前文对中国—吕宋的贸易分析中可以看到这类现象就很多。

综上所述,海上商人经营方式在明清时期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种:

其一,大多商人采用共船出海经营方式,合资租(雇)船、造船、买船;造船、买船者常在海外把船卖掉,既可获利,也可应付国内的禁海政策。

其二,商人与船主的关系,有兼而为之者,也有分而为之,分而为之的商人与船主两者间处以雇佣关系。

其三,商人向生产者赊进商品,外销后再归还赊欠。

其四,海商投资者有自己亲自经营的,也有不亲自经营而交由他人委托代理经营。

其五,有的商人自己只完成经营中的长途贩运部分,而交易则采取托付经营。

其六,存在雇佣劳动。

采用上述经营方式的东南商人在中层—外层贸易带上的运作又是十分灵活的,不论是在各贸易带之间作环状运作,还是改变原定目的地转向新的目标,都是灵活运作的表现。对于商人来说,要有利可图,就必须赶市场。东南商人赶市场的运作既给外层贸易带各国各地的当地人和西方商人送去他们需要的中国商品,也对西方商人形成竞争之势,使传统的贸易出现浓厚的近代世界市场竞争关系色彩。

南洋万丹各地原与中国有着帆船贸易传统,双方交易常以中国帆船带去的铅钱为媒介。这种市场交易形式在17世纪荷兰、英国殖民者和商人初来之时依然照旧,当中国帆船到时,当地商人将货物向中国帆船商人兑换银钱、铅钱,等别的国家商船到时,又以这种银钱、铅钱买货物。中国商人也往往等到别的国家商船来交易之后才启程返航。[98]银、铅钱之间的兑换率是根据当地市场的行情决定的,当中国帆船来到并带来大量铅钱时,铅钱对银钱的兑换率很低;中国帆船离去之后,铅钱因流通而扩散,兑率渐次增高。荷、英商人因此利用其间差额牟取厚利,“当中国帆船要离开时,可以用一个西班牙古银币买进三十四到三十五贯铅钱,而不到一年的时间,等当地人民再以银币来兑换铅钱时,则每元银币仅换得铅钱二十到二十四贯”[99]。但如果中国商船不能按期到来,也就引起市场变化,令荷、英商人头疼。1604年“4月22日,从中国来了一艘巨大的帆船。这只船来得这样晚,我们还认为它已经被漂走;因为它们向例是二三月间到达的。它这一来,铅钱的折换率年内将要很低,这对于我们售出货物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为当铅钱低而银钱高的时候,我们便不能像第一次来这儿那样半价抛出银钱。而且,今年中国人尽一切可能从国内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银钱。既然这样,我们势必只好采取赊卖的办法,否则必然错过今年销售的季节。胡椒被荷兰全部搜括光,我们什么也没有搞到手,而价格差一点,当地人也决不愿脱手。并且,我们的货物开始发霉了,许多东西已经褪色。因为这儿的仓房是这样的湿热,尽管费尽多大的力气来扫晒,但均不成功”。[100]不仅是中国的商品,而且中国的合法与不合法的货币也直接主持市场,显示出在外层贸易带的某些地区,中国商人在世界市场中的主角地位。

论及海商的经营方式,我们很有必要再次说到郑氏集团。前文已述,郑氏集团在商业运作上分山、海两路,有五商、十行,在内层—中层—外层贸易带作环状运动,形成了贸易网络。海内外贸易是维系郑氏集团的经济命脉,郑氏集团的领袖们在委派宗亲和亲信担任经营要职的同时,采取了重商政策,多次为在海外经商的商人事件与有关国家交涉。当时郑氏集团对外贸易不仅频繁,而且范围广、货量大,各商领袖动辄数万数十万银两地贩货运销。“一、顺治拾壹年正月拾陆、柒等日,曾定老等就伪国姓兄郑祚手内领出银二十五万两,前往苏、杭二州置买绫绸湖丝洋货,将货尽交伪国姓讫。一、顺治拾贰年伍月初叁、肆等日,曾定老就伪国姓管库伍宇舍手内领出银伍万两商贩日本,随经算还讫;又拾壹月拾壹、贰等日又就伍宇舍处领出银拾万两。”[101]为了便于经营,他们对沿海正在实施的海禁政策多采用贿赂清朝官吏的办法解决问题。“成功以海外岛屿,养兵十余万,甲胄戈矢,罔不坚利,战舰以数千计。又交通内地,遍买人心,而财用不匮者,以有通洋之利也。本朝严禁通洋,片板不得入海;而商贾垄断,厚赂守口官兵,潜通郑氏,以达厦门,然后通贩各国。凡中国各货,海外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102]对外则以国家政权的形式予以交涉应对。1655年,在厦门的郑成功斥责荷兰人提出的中国商人不要去马六甲和巴林邦贸易以竞争市场的要求,并要求荷兰人不许再为难在马、巴贸易中已经受到巨大损失的中国商人。次年,又对不听警告的荷兰人实行贸易制裁。[103]令荷兰人也看到中国还是有一个保护商人的政权,会对他们不听警告的行为采取贸易制裁,给他们厉害。“因先年我洋船到彼,红夷每多留难,本藩遂刻示传令:各港澳并东西夷国州府,不准到台湾通商。由是禁绝两年,船只不通,货物涌贵,夷多病疫。”[104]荷兰人不得不妥协,郑成功才解除制裁。

由此可见,郑氏集团的经营方式有三:一、海内外跨层次的网络性经营;二、宗亲性管理;三、具有比较突出的海洋经济观念和以政权形式实行重商政策。后一种方式与当时的世界海洋经济的潮流是一致的,也是同步发展的,而当时乃至以后200年中的清朝政府都没有去尝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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