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可比性和充分性提供了很好的表达平台,但就目前国内企业对外报出的附注资料来看,附注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具体表现在:
(1)附注信息披露不充分。附注信息要发挥应有的效用,有赖于其充分性的表达。考察目前我国企业的附注披露情况,可以发现很多重要信息并不令人满意,有的甚至避重就轻。比如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好像披露得多了,报表使用者就会怀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来隐藏利润,规避税收。许多企业对其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披露不够具体,甚至空白。其实,清者自清,客观地披露应该披露的事实,才是对企业自身负责,也便于报表使用者作出有效判断。
(2)附注内容滞后,有的企业甚至是故意使内容滞后。比如对或有事项、提供担保等需要及时公布的企业信息,由于其可能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评价,企业就有意延期披露,这其实就是一种欺骗报表使用者的行为。当然,有的企业是非故意的,主要是因为企业高级管理层及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或有事项发生当时未能正确理解附注应披露哪些内容,从而造成了信息滞后披露。
(3)附注存在虚假信息。附注中的虚假信息,局外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容易被误导而作出错误决策,甚至造成经济损失。(www.xing528.com)
实例6-14
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最近几年就有不少企业因为存在不实陈述而与证监会“过招”。如2003年年底,啤酒花公司“因涉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实”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又如2006年,海鸟发展因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和“公司2.7亿元对外担保有关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等被证监会处罚。再如2009年6月,网络盛传“三金药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向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财务秘密借款购股事宜没有披露”的事件也受到了广西证监局的高度关注。
(4)附注内容中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价。任何企业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的,其不可避免地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有密切关联,而目前企业对外报出的附注资料,完全没有涉及这些部门如何评价企业的内容。如果能把国家监督机构对企业在经营状况、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和纳税情况的评价也展示给报表使用者,可能比企业自己说自己如何好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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