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的方式很多,可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
1.按检验主体不同,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
(1)生产检验。生产检验也称为第一方检验,是指商品制造商为了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为了保证商品质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进行的检验。
(2)验收检验。验收检验也称第二方检验,是指商品的购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其所购商品符合合同或标准规定所进行的检验。
(3)第三方检验。第三方检验是指处于交易双方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中立的身份,应有关方面的请求或指派,依据有关法律、合同或标准对商品进行的检验。第三方检验可以合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以及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及时协调和解决商品贸易或交换中出现的纠纷,促进商品流通的顺畅进行。
2.按检验是否具有破损性,可分为破损性检验和非破损性检验
(1)破损性检验。破损性检验是指为了对商品进行各项技术指标的规定、试验,经测定、试验后的商品遭受破坏甚至再无法使用的检验,如食品罐头、饮料及茶类的检验等。
(2)非破坏性检验。非破坏性检验是指经过检验的商品仍能发挥其正常使用性能的检验,如电器类、纺织品类、黄金首饰等。
3.按被检验商品的数量,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
(1)全数检验。全数检验是对被检验商品逐一进行的检验,也称为全面检验或百分之百检验,它适合于批量小、质量特征少且质量不稳定、较贵重的商品检验。该检验的特点是可以提供完全的质量信息,给人以安全可靠感。但由于它实行全部商品检验,所以检验费用昂贵,检验工作量大,为此应该预防重复单调的检验工作给检验人员造成疲劳而产生漏检或错检的现象。(www.xing528.com)
(2)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按合同或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被检验商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然后对样品逐一进行测试的检验形式。抽样检验适合于批量较大的商品检验,它可以节省检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商品流转。但由于该种检验提供的商品信息量少,可能导致检验结果和实际商品品质的偏差,所以它不适用于商品质量差异大的商品。
(3)免于检验。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商品质量保证体系良好、质量控制完备、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企业自检合格后,免于检验。
4.按检验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监督性检险、公正性检验、仲裁性检验、评价性检验、委托性检验
(1)监督性检验。监督性检验根据政府法令或规定,由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实施产品质量管理职能,对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政府有关质量的标准、法规、规章、条例等。其目的是检查商品是否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及企业,有权进行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处罚。其中强制性的监督检验最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公正性检验。公正性检验是由检验机构进行的,这些机构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其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性。检验机构具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技术条件和技术人员,进行第三方检验。公正性检验的特征是对商品提供科学的质量信息,出具检验结果,供他人应用。
(3)仲裁性检验。仲裁性检验是对有质量争议的商品进行的检验,以分清质量责任,做公正、科学的仲裁结论。
(4)评价性检验。评价性检验,是由质量监督管理部对企业的产品或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检查或验证,做出质量综合评价,以证书、标志和发布信息的方式向社会提供质量评价信息。
(5)委托性检验。委托性检验,是供方或购货方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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