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准根据其适用领域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级别,主要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其目的是适应不同的生产技术及其管理水平,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根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商品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以及经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并收集到《国际标准题录索引》中加以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有:国际计量局(BIPM)、关税合作理事会(CCC)、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铁路联盟(UI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标准的制定可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和专业化协作,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知识拓展:世界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简介
1.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等25个国家的64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参加1946年10月14日伦敦会议的25个国家,为ISO的创始人。ISO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发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此外,ISO还与600多个国际组织保持着协作关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2.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家间的相互了解。为实现这一目的,IEC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各成员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使用这些标准。近20年来,IEC的工作领域和组织规模均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3.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ITU”。
该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在巴黎会议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
1932年,70个国家的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会议,决议把“国际电报联盟”改写为“国际电信联盟”,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国际电信联盟会议,经联合国同意,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由瑞士伯尔尼迁至日内瓦。另外,还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为了适应电信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国际电报联盟成立后,相继产生了3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CCIF)”;1925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CCIT)”;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了“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这3个咨询委员会都召开了不少会议,解决了不少问题。1956年,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合并成为“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即CCITT。
1972年12月,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改革方案,国际电信联盟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电信标准化部门由原来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我国于1920年加入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界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权利和席位,我国积极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的各项活动。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性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欧洲标准(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标准。
目前,欧盟是所有区域性组织中制度最健全、联合最紧密的区域性组织。随着欧元的启动、欧洲经济区的建立,统一的欧洲标准在欧洲大市场内发挥了积极的效用,以进一步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3.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凡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农业产品,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基本原料、材料、燃料,通用的零件、部件、配件、工具、量具,通用的试验和试验方法标准,一般都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基本颜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www.xing528.com)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该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它的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特别重大的国家标准,应报国务院审批和发布。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35 678项。
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专业化主管机构或组织批准发布、在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没有国家标准又要在某行业范围内统一要求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凡有关行业范围内的主要产品,通用零部件、配件、设备、工具,通用的技术语言、规则和方法,都可订立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技术术语、符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2)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标准、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3)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5)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6)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要求。
5.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地方标准由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批准实施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6.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对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30日内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知识拓展: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修订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意识普遍提高。近年来,国家标准委会同各行业部门对国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共废止原国家标准2 500多项,修订国家标准9 500多项,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2万项,标准化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标准制修订速度和质量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的国家标准总数为32 842项,正在制修订中的国家标准有12 726项,国家标准的采标率达到68%。初步确立了国家标准体系,初步解决了标准的老化、缺失、水平低等问题,使国家标准的标龄缩短到5年以内,基本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覆盖一、二、三产业的我国标准体系,经济社会效益日益显著。
近年来,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突破,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截至2016年上半年,中国有46位专家担任了ISO(国际化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职务,承担了ISO技术机构秘书处70个,以积极成员身份实质参与了656个ISO技术机构工作。中国提交并立项的ISO标准提案达340项,其中189项已正式发布为ISO的国际标准。
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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