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很重视扶贫,其扶贫减困主要由联邦、州、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此外还有社会捐赠和贷款。早期美国政府主要采用政府救济扶贫,2000年以后因财政不堪重负决定调整扶贫办法,扶贫方式趋于多元,并主要借助各种专门的扶贫项目帮助贫困人口彻底脱贫。2009年初美国通过了《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RRA),这既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法案,也因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援助经济衰退影响严重群体、投资基础设施、创造工作机会等举措,而成为重要的扶贫法案,旨在从根本上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
实践中,美国一些扶贫的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多元主体参与,且各自职权明确。首先是各级政府扶贫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如联邦政府的职责是确定每年的贫困线标准,制定救助穷人的预算草案和地区分配草案,并下拨扶贫款项,对全国贫困地区开发进行规划等;州政府的职责是确定每年州贫困线的标准,筹措配套资金,确定联邦拨款和配套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本州对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帮助县市、企业、社区和民间机构申请联邦各部门拨款等;县政府职责是将扶贫款下拨到市、社区,制定贫困地区开发规划和就业机计划,组织相关机构申请专项拨款,制定优惠政策;市政府的职责是将扶贫拨款落到实处,申请联邦专项拨款,申请州的扶贫资助款,报告拨款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估等。[6]其次是NGO(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许多扶贫项目由政府制定标准并提供资金,NGO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最后由政府考核验收。
第二,关注相对贫困问题,贫困线动态调整。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但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贫困率一直保持在15%左右。这表明,美国并没有满足于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主要关注的是相对贫困问题,15%的比率也使得受益面极广。而且美国贫困线每年动态调整,并区分了近贫、贫困和赤贫群体,其中“近贫”是指年收入高于联邦贫困线1~2倍的个人或者家庭;“贫困”是指年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个人或者家庭;“赤贫”则特指年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50%以下的个人或者家庭。
第三,贫困救助体系较为完善。美国政府对不同的贫困群体及各类特殊人群,制定了各自不同且有针对性的救助政策,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如美国政府早在1939年就通过“补助营养援助计划”给贫困人口发放食物券,此举既可刺激经济,又可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10年,美国四口贫困之家每月可获得668美元的食品券,这足够一家人的食品开支。美国政府还强制收取失业保险基金,雇主或雇员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
第四,重视调动贫困人口就业积极性,强调贫困人口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美国针对贫困人口的救济政策较为完善,依靠这些救济,贫困人口可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但美国不惯着懒人,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享受社会救济有所要求。如1996年克林顿政府颁布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这是美国福利政策的一个转折点。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用“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计划”(TANF)代替原来的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新政策旨在通过促进就业,鼓励公民个人承担责任。“贫困家庭临时救助”强调救助的临时性,且明确规定贫困家庭每周必须达到的工作时间,使救济从原来的无限制终身福利转变为一种有限制的临时福利,并将重点放在督促和帮助失业者再就业方面,使他们树立“以工作求自立”的理念。又如规定短期非自愿失业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失业保险金,实即对救济时限做出限制。类似的还有美国政府给予低收入家庭的退税福利,只有参加工作的贫困家庭才能申请,以此来激励贫困人口积极就业。(www.xing528.com)
第五,重视贫困人口能力建设。政府不只是救济,还制定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给贫困者提供学习的机会。在得克萨斯州和佐治亚州,州政府给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就是按照参加职业培训的名单来发放的,这就使职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英国政府的扶贫经验
在贫困线划定上,英国采取中位数算法,以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高于此收入的家庭数量与低于此收入的家庭数量相等)的60%划定贫困线,如果低于60%,那么该家庭就会被认为是处于贫困之中。而且英国政府贫困标准也有着很细致的划分,如以收入水平划分为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以及社会排除性贫困[7],并针对不同的贫困人群,采取不同的扶贫措施。
英国较早重视贫困问题,早在1601年,英国政府就颁布了《济贫法》,开启了反贫困之路。英国也是典型的福利国家,其扶贫最突出之处就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福利体系。1946年、1948年英国先后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和《国民救助法》,由此逐步建成“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体系。到21世纪初,英国福利体系覆盖了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国民保险等各个方面。据2016年8月英国约瑟夫·朗特里基金会(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发布的最新报告《英国贫困成本计算》,英国为抵消贫困造成的影响,每年需要支出780亿英镑,其中690亿英镑用于公共服务,消除贫穷对英国人生活造成的影响;90亿英镑用于因贫穷导致的税收流失和额外福利支出。[8]同时,英国社会组织扶贫的作用也比较明显,为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扶贫,2006年英国女王颁布《慈善法》,对慈善委员会、慈善组织的运作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关于慈善组织自治、慈善资金募集、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慈善组织能够更高效地在反贫困事业中发挥作用。
整体上,英国政府比较关注区域扶贫。在工业化进程中,由于地理条件、传统产业结构等原因,英国部分地区发展相对缓慢,贫困人口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区域扶贫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①20世纪40—60年代,主要以拆除贫民窟、在周边地域新建公共住房的方式,缓解贫困地区人口压力,改善贫困人口住房条件;②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政府与NGO合作在多个落后地区引导并鼓励弱势群体积极就业,以较低成本缓解贫困聚集;③20世纪70年代始,英国政府高度关注失业率,并将失业率作为某一地区是否纳入扶持范围的评价标准。[9]若某地区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则被列入重点援助区域,并采取措施促进这些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如英国政府颁布了《工业法案》,对贫困地域的中小企业进行补贴,促进地区就业。政府还将服务业纳入区域发展补贴范围,以扩大就业岗位等。
同样,英国也实施分类济贫制度,有针对性地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如针对工人阶层贫困,2003年英国政府进行一系列直接税的改革;针对老年人贫困,在养老金改革中规定了“最低收入保障”;在未成年人贫困方面,实施税收抵免,增加工作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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