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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的影响,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甲公司在出售20%的股权后,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其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如何通过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企业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例5-22】甲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2016年11月1日甲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 000 000元,尚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三分之一出售给非关联方A公司,取得价款5 100 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2 000 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 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甲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10 000 000元,其中,自甲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16年年初实现净利润8 000 000元。甲公司与B公司一直未发生其他交易事项,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的影响,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在出售20%的股权后,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其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出售股权投资取得价款5 100 000元,当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 000 000元(12 000 000×1/3),两者差额1 100 000元应计入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5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100 000(www.xing528.com)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 000 000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800 000万元(8 000 000-18 000 000×40%)为商誉,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初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3 200 000元(8 000 000×40% ),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800 000元(2 000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贷:盈余公积             32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88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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