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关于控制和相关活动的理解及具体判断,见高级财务会计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
(二)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安排共有的控制。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企业对共同控制的认定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www.xing528.com)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实务中,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低于20%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或意见,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3)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对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的交易,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需要依赖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资料。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上述以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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