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独立费用是指按照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统计包括范围的规定,应在投资中支付并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内,与工程直接有关而又难以直接摊入某个单位工程的其他工程和费用。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5项组成。
(一)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共3项。
1.项目建设管理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经常费。其中:
(1)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组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为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的费用。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应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定员人数来确定。对于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但是,要根据改扩建和加固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按照水利部现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开办费费用标准见表10-3,建设单位定员见表10-4。
表10-3 建设单位开办费费用标准表
注 1.引水及河道工程按总工程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
2.定员人数在两个数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开办费。
表10-4 建设单位定员表
注 1.当大型引水、灌溉或排涝、大江大河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包含有较多的泵站、水闸、船闸时,定员可适当增加。
2.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3.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建设单位经常费。包括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
1)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指建设单位自批准组建之日起至完成该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之日止,需要开支的经常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编制概算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表10-5、表10-6中的费用,作为计算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表10-5 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枢纽、引水工程)
注 工期短或施工条件简单的引水工程费用指标应按河道工程费用指标执行。
表10-6 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河道工程)
续表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计算公式为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建设单位定员人数按表10-4取。按水利部现行规定,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见表10-5,河道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见表10-6。
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建设单位人员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3~6个月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枢纽、大型引水工程、灌溉或排涝面积大于150万亩工程等的筹建期1~2年,其他工程0.5~1年。
2)工程管理经常费。指建设单位从工程筹建到工程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用于筹措资金、召开董事(股东)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和差旅等费用;建设单位为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同公证费、审计费、招标业务费等;施工期所需的水情、水文、泥沙、气象监测费和报汛费;工程验收费和由主管部门主持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安全进行鉴定等费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派驻工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补贴费以及其他属于工程管理性质开支的费用。
按水利部现行规定,枢纽工程及引水工程一般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改扩建工程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20%计取。
2.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监理单位为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而必须购置的交通工具、办公及生活设备、检验试验设备以及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等。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建设监理取费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1)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计收标准见表2-3。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3.5万~5万元。
3)不宜按以上两种方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2)以上1)、2)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3)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3.联合试运转费
联合试运转费指水利工程中的发电机组、水泵等安装完毕,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套设备带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联合试运转期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购置费,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等。(www.xing528.com)
按水利部现行规定,联合试运转费费用指标见表10-7。
表10-7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二)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指水利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为准备正常的生产运行或管理发生的费用。其内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5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生产、管理单位在工程完工之前,有一部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前进厂进行生产筹备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提前进厂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以及其他属于生产筹建期间应开支的费用。
取费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2%~0.4%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2.生产职工培训费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需对工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实习费等,以及其他属于职工培训应开支的费用。
取费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0.5%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3.管理用具购置费
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用具等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资料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等公用设施需要的家具器具。
取费标准: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2%~0.08%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引水工程和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备品备件购置费
工程在投产以后的运行初期,由于易损件损耗和可能发生的事故,而必须准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配备的备品备件。
取费标准:备品备件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1)型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这里应注意:①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②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设计规定,为保证初期生产正常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已包括的专用工具。
取费标准: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为工程建设所需的科研、勘测和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在工程建设中,为解决工程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取费标准:枢纽工程和引水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5%计算,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2%计算。
2.工程勘测设计费
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以后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和设计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勘测费、设计费和为勘测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勘测、设计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根据设计确定的建设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征地、临时工程征地和管理单位用地所发生的征地补偿费用及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主要包括征用场地上的林木、作物的赔偿,建筑物的迁建和居民迁移费等。
具体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执行。
(五)其他费用
1.定额编制管理费
为水利工程定额的测定、编制、管理、发行等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交由定额管理机构安排使用。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文,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按建安工作量的0.4‰~0.8‰,对其他地区按建安工作量的0.4‰~1.3‰。
2.工程质量监督费
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等费用。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根据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费,大城市不超过1.5‰,中等城市不超过2‰,小城市不超过2.5‰,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不超过0.5‰~1‰。
3.工程保险费
工程建设期内,为使工程能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建筑、设备及安装工程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如需对工程进行保险,保险费用可按水利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商定的费率进行计算。即内资部分按第一至第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4.其他税费
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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