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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划分规定及实践优化探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的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有关项目划分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划分》在对工程部分进行项目划分规定时,第二级、第三级项目中仅列出了代表性子目,在编制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删调整或再划分。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规定及实践优化探析

(一)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概述

水利工程是个复杂的建筑群体,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包含的建筑群体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建设内容涉及水利、电力、交通铁路航运通信、房屋建筑、设备制造等。因此,为了便于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预测水利工程造价、组织材料供应、进行招投标、开展施工、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质量、实行经济核算等,在水利工程概预算中,对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系统地逐级划分为若干个各级项目和费用项目。水利工程很难像一般的基本建设工程那样严格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来确切划分工程项目。现行的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有关项目划分的规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划分》)执行。

1.工程类别划分

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两类:

(1)枢纽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枢纽工程大多为多目标开发项目,建筑物种类多,布置集中,施工难度大。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包括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这类工程建筑种类少,布置分散,施工难度小。

2.工程概算构成

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环境部分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库移民征地补偿、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工程部分项目划分和概算编制按照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总〔2002〕1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移民与环境部分概算编制和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3.工程部分概算项目划分

工程部分概算项目划分为5部分,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

4.三级项目

工程各部分一般划分为三个等级项目,即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每个上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个下一级项目。一级项目是具有独立功能的单项工程,二级项目相当于单位工程,三级项目相当于分部分项工程。以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为例,枢纽工程中的泄洪工程是一项具有独立功能的单项工程,属一级项目;构成泄洪工程的溢洪道、泄洪洞、冲砂洞(孔)、放空洞等工程为单位工程,属二级项目;各单位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回填、混凝土、灌浆、钢筋等为分部分项工程,属三级项目。在进行水利工程概算编制时,主体建筑工程工程量要计算到三级项目,三级项目是进行水利工程概(估)算的基础。

《工程项目划分》在对工程部分进行项目划分规定时,第二级、第三级项目中仅列出了代表性子目,在编制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删调整或再划分。以三级项目为例,项目划分如下:

(1)土方开挖工程。应将土方开挖与砂砾石开挖分列。

(2)石方开挖工程。应将明挖与暗挖、平洞与斜井、竖井分列。

(3)土石方回填工程。应将土方回填与石方回填分列。

(4)砌石工程。应将工程不同部位的干砌石、浆砌石、抛石、铅丝笼块石分列。

(5)混凝土工程。应将工程不同部位、不同标号、不同级配的混凝土分列。

(6)模板工程。应将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形状的模板分列。

(7)钻孔工程。应根据使用的钻孔机械和钻孔的用途分列。

(8)灌浆工程。应按不同的灌浆种类分列。

(9)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提供的设备清单,分项逐一列出。

(10)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应将不同管径的钢管、叉管分列。

(二)水利工程工程部分项目划分

1.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1)枢纽工程。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引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包含在水利枢纽建筑物中。本部分由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共10项组成。其中挡水工程等前7项称为主体建筑工程,后3项称为一般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主要有:

a.挡水工程。指拦河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包括混凝土坝(闸)工程和土(石)坝工程。

b.泄洪工程。适用于宣泄洪水的各类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洞(孔)、放空洞等工程。

c.引水工程。指用于引水的各类工程,包括引水明渠、进(取)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d.发电厂工程。包括各类发电厂工程,有地面厂房、地下厂房、交通洞、出线洞(井)、通风洞(井)、尾水洞、尾水调压井、尾水渠等工程。

e.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变电站工程和开关站工程。

f.航运工程。指用于航运的各类工程,包括上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下游引航道等工程。

g.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以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以作为拦河坝的组成部分。

2)一般建筑工程。主要有:

a.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性的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b.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生活文化福利等永久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c.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工程(厂坝区),照明线路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工程。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指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包括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除外)、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共6项组成。

1)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

2)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等工程。

3)交通工程。指永久性的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永久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5)供电设施工程。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照明线路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工程。

2.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枢纽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3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及其他设备和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小水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4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小水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www.xing528.com)

3.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要与第一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应。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主要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及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4.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本部分一般由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工程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5项组成。

(1)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土石围堰、混凝土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等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2)施工交通工程。指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施工现场内外的临时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转运站、施工支洞等工程。

(3)场外供电线路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和施工变(配)电设施工程。对高压输电线路,枢纽工程是指35k V及以上电压等级,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是指10k V及以上电压等级。施工变(配)电设施工程不包括场内变(配)电设施。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临时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缆机平台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大型泵房及干管)、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防冰、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含隧洞临时钢支撑)等工程。

在进行临时工程项目划分时,凡是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相结合的项目均列入相应永久工程项目中。

5.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本部分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5项组成。

(1)建设管理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3)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4)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包括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其他税费。

(三)水力发电工程项目划分

原电力部于1997年10月颁发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该办法中项目划分与水利工程现行项目划分基本相同,都设立了三级项目,主要不同点是将水利工程划分中的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改为第一部分施工辅助工程。第二至第五部分分别为: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其他费用。第一部分施工辅助工程是指辅助主体工程修建的临时工程。现分部介绍如下。

1.第一部分——施工辅助工程

施工辅助工程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由以下项目组成:

(1)施工交通工程。

(2)施工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及施工场内受电的一级降压变(配)电设备进线端至最后一级降压变(配)电设备进线端之间的线路及供电设施工程。

(3)施工供水系统工程。包括取水建筑物、水池、输水干管敷设和移设等工程。

(4)施工供风系统工程。包括施工供风厂房建筑、供风干管敷设和移设等工程。

(5)施工通信工程。包括施工期所需的场内外通信设施及通信线路工程等。

(6)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指为建造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所需进行的建筑工程。

(7)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工程。指为建造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所需进行的临时建造工程及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等。

(8)导流工程。

(9)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包括施工期生产、生活污废水处理工程,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废渣及施工场地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环境影响补偿措施,施工期环境监测设施等。

(10)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兴建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及辅助加工厂、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以及所需的场地平整。

施工仓库及辅助加工厂指为过程建设而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仓库以及木材加工厂、钢筋加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机械修理厂、汽车修理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

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指在施工现场兴建的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人员的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工程。

(11)其他施工辅助工程。包括除上述所列工程之外,其他所有的施工辅助工程。主要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施工临时支撑,地下施工排风散烟管道,土石料场,施工排水,道路养护,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水文、气象、地震监测站(台)网,防汛、防冰工程等。其中:

施工排水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及经常性的排水措施费;

施工道路养护,指对施工场地内交通设施的养护费用;

水文、气象、地震监测站(台)网,包括施工期水文、气象、地震监测站(台)网的建设工程。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此项工程内单独列项处理。

2.第二部分——建筑工程

水力发电枢纽建筑物和其他永久建筑物,与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基本一致。

3.第三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3项组成,与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基本一致。

4.第四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一级项目,应与第二部分建筑工程一级、二级项目相对应。分类项目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别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5.第五部分——费用

本部分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设费和其他等4项组成。

(1)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场地征用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3)科研勘设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前期勘察规划统筹费和勘测设计费。

(4)其他。包括承包商进退场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及供电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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