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www.xing528.com)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3.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4.竣工验收的范围
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有的工期较长、建设设备装置较多的大型工程,为了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对其能够独立生产的单项工程,也可以根据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竣工验收;对能生产中间产品,但不能提前投料试车的一些单项工程,可按生产要求与生产最终产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进行全部验收。此外,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规定要求的内容已完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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