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要求
工程变更可能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业主或工程师提出。
2.工程师审查变更
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须由工程师审查批准。工程师审批工程变更时应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征得业主同意后才能批准。
3.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文件包括:
(1)工程变更令。主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概况、工程变更估价及对合同价的估价。
(2)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相同,并附工程量的计算记录及有关确定单价的资料。
(3)设计图纸(包括技术规范)。
(4)其他有关文件等。(www.xing528.com)
4.发出变更指示
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指示发出后应尽快加以书面确认。
(二)工程变更的费用确定方法
1.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
对变更的工作进行估价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可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
2.制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同的范围内以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适当浮动,协商确定价格。否则,应由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再由工程师和承包商确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
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同时将副本呈送业主。在费率和价格经同意和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计算暂付款的依据,包括在每月中期结算发出的证书之中。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商定或单独决定费率时,应得到业主的明确批准。
一般情况下,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变更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以上。
3.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价变动
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由于对变更工作的估价及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进行实体计量后所作的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和价格调整),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此处系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经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议定的另外的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用后予以确定。该款项的计算应以超出或低于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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