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不同的计价模式会直接影响到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从而最终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目前国内使用的定额计价方法在以上方面存在诸多弊端,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能确定更为合理的合同价,并且便于合同的实施。
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因为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的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的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做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新的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应加强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一般工程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为获取最大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利润。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识会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www.xing528.com)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赋予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侧重点。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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