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价款,它是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条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的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一)固定合同价
固定合同价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方式。
1.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的价格计算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承、发包双方就承包工程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即承包方按投标时发包方接受的合同价格实施工程,并一笔包死,无特定情况不作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作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一般不能变动。因此,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变化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所以,作为合同总价计算依据的设计图纸、说明、规定及规范需对工程做出详尽的描述,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上升的因素做出估计并将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承包方因为可能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所以往往会加大不可预见费用,致使这种合同的投标价格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之内的工程。
2.固定合同单价
固定合同单价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与纯合同单价。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亦可称为计量估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后得出合同价格。但最后的工程结算价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即按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总价格。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化。因为投标人报出的单价是以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的,工程量大幅度地增加或减少,会使得投标人按比例分摊到单价中的一些固定费用与实际严重不符,要么使投标人获得超额利润,要么使许多固定费用收不回来。所以有的单价合同规定,如果最终结算时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相差超过±10%时,允许调整合同单价。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则提倡工程结束总体结算时,如果工程量超过±15%,则对单价进行调整,或者当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5%且该分项目的价格占有效合同2%以上时,该分项也应调整单价。总之,不论如何调整,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后填上适当的单价即可,承担风险较小;发包方也只需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较为方便。由于具有这些特点,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计价方式。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明确时,往往要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这样在不能精确地计算出工程量的条件下,可以避免使发包或承包的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2)纯合同单价。采用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即在招标文件中仅给出工程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或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如设计单位来不及提供正式施工图纸,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比较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时。当然,对于纯单价合同来说,发包方必须对工程范围的划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承包方能够合理地确定工程单价。
(二)可调合同价
可调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1.可调合同总价(www.xing528.com)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来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不变,只是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价条款,如果出现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合同总价就可按约定的调价条款作相应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2.可调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一般包括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费)按实支付,管理费及利润按事先协议好的某一种方式支付。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在工程内容及技术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报价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业主方又因工期要求紧迫而急于上马的工程;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或者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经历和高度的信任,承包商在某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这种合同形式的缺点是发包单位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而承包商在施工中也不注意精打细算,因为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及利润,往往成本越高,管理费及利润也越高。
成本补偿合同有多种形式,部分形式如下所述。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
这种合同形式,是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实报实销,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商相应的酬金的方式。因此该类合同的工程总造价及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而水涨船高,这不利于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正是由于这种弊病所在,使得这种合同形式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价
这种合同形式与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相似,其不同之处在于酬金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以及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即直接费用超过原定估算成本的10%左右时,固定的报酬费也要增加。这种方式也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因此也可在固定费用之外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给承包商另加奖金,以鼓励承包商积极工作。
3.成本加奖罚合同价
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数额,可以是百分比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同时以目标成本为基础确定一个奖罚的上下限。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当实际成本低于确定的下限时,承包商在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上限成本时,承包方仅能从发包方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并对超出合同规定的限额,处以一笔罚金。
这种合同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关心成本的降低和工期的缩短,而且目标成本是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的,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这种合同形式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价
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要确定最高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商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业主的支付,并可与业主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有成本和酬金可以得到支付;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有全部成本可以得到支付;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业主不予支付。
这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并能鼓励承包商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某种单一的方式,在合同内可以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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