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3种方式。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
对于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程序与传统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基本一致,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对于以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只对是否给予资金支持进行批复,不再对是否允许项目投资建设提出意见。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实际上是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由此可知,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其中,对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而无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备案制则无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只要备案即可。因此,对凡不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无需经过任何部门审批。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除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外,其他均需政府核准。
(二)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审批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2)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www.xing528.com)
2.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由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
(1)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通常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2)需上报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
(3)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4)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由此可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审批项目建议书,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使用国外援助性资金的项目审批
对于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的项目,有关规定如下:
(1)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3)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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