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做到“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1.项目编码
以5级编码设置,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不得变动,其中1~2位为附录顺序码,3~4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5~6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7~9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10~12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由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2.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设置,原则上按形成的工程实体设置,实体由多个项目综合而成,在清单编制中项目名称的设置,可按GB 50500—2003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殊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命名。在GB 50500—2003附录中清单项目的表现形式,由主体项目和辅助项目(或称组合项目)构成。其中,主体项目即GB 50500—2003中的项目名称,辅助项目即GB 50500—2003中的工程内容。GB 50500—2003对各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辅助项目均做了提示,列在“工程内容”一栏内,供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对项目名称描述时参考和投标人确定报价时参考。如果发生了在GB 50500—2003附录中没有列出的工程内容,在清单项目设置中应予以补充。项目名称如有缺项,招标人可按相应的原则进行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计量单位
采用基本单位,按照GB 50500—2003附录中各项目规定的单位确定。
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余均按以下单位计量:
(1)以质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www.xing528.com)
(2)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m)。
(5)以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樘、组、台……
(6)以体数量计算的项目:系统、项目……
各专业有特殊计量单位的,再另外加以说明。
4.工程数量的计算
应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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