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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管理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的特点,会计档案可以分为永久会计档案和定期会计档案。永久会计档案是指无限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定期会计档案是指有保管期限,期满后即可按规定销毁的会计档案。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考虑到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详见表11-1。

表11-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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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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