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养殖经营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渔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经济合同、信贷和投资等,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明白人,确保有人干事,并能干好事、干成事。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传播合作理念,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扶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渔民的内涵,了解、关心、支持合作社。
2.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细则”,使扶持政策有可操作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就合作社面临的一些原则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但是,要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实际的。应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细则”,在章程制定、登记办法、金融税收和财务会计等方面尤其是在扶持政策上制定操作性强的配套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实施细则”应重点明确:(1)农产品(水产品)基地建设、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技术制定与推广等项目应优先安排给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承担的合作社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项目申报的流程。(2)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应设立合作社建设基金,以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建设和评定为手段给予奖励——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评定标准、方法及奖励措施。(3)渔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开展信息、培训、技术推广等服务以及水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检测、认证的经费应给予必要的补助,有些应由财政全额承担,要明确此类经费的申报方式、财政承担比例。(4)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具体办法,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时政府的鼓励措施。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合作社资金投入(www.xing528.com)
要着眼于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对渔业的扶持政策,对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的支撑环节给予重点扶持。随着当前渔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增加财政扶持预算资金。第一,根据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精神,建议省政府设立合作社扶持资金,每年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认定工作,对规范化建设好的合作社对其基础设施、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等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建议省财政部门从湖北省“以钱养事”的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人员培训、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品牌创建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农业担保体系、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农户资信评价体系建设,破解渔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为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
4.建立渔民互助信用合作社,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金融部门应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改善服务流程,开发适应合作社需要的信贷服务品种。但是,金融机构在扶持合作社的创新实践过程中,确实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再说已建立了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商业性银行,不可能只为合作社一家服务,所以,建立上至中央下至乡镇、以保护渔民利益为目的、属渔民所有、由渔民参与管理与监督的互助信用合作社,才是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在操作上,可先由政府给予垫底资金的扶持,渔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互助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基层信用合作社吸收社员、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存款,接金融系统存款办法运作。基层互助信用合作社只为社员贷款服务,不向非社员贷款,剩余资金上缴至上一级渔民互助信用联社,由联社进行资金调拨或对其他产业贷款,产生的盈余按“合作社法”的规定返利给基层互助信用合作社,社员则享受盈利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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