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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与增加收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盘活农村土地的角度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盘活“三块地”:农民的承包地、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2015年,湖北省农民财产净收入只有160.78元,只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1.35%,低于全国2.2%的平均水平。从课题组多年来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看,湖北省有很多做法在全国都是领先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农民财产性收入一直在全国摆尾呢?

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与增加收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高 洁 廖长林 等

农民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又包括土地(农房)财产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和股金收入等。在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增收关系密切。要增加农民收入,就是要在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努力盘活农村土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内的各种收入。从盘活农村土地的角度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盘活“三块地”:农民的承包地、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盘活了这“三块地”,农民的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自然就会实现增收。(www.xing528.com)

但从现实看,由于受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限制和约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即使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依然不能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农民土地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这导致农民土地的市场价值很低,农民财产性收入很少。湖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民集体拥有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数额巨大的财产,但这些土地财产数量与农民获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之间极不相称。多年来,湖北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绝对量一直位居全国倒数第五左右。2015年,湖北省农民财产净收入只有160.78元,只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1.35%,低于全国2.2%的平均水平。从课题组多年来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看,湖北省有很多做法在全国都是领先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农民财产性收入一直在全国摆尾呢?带着这个问题,课题组于今年夏秋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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