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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入主体:解决三大难点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流转大户在农业生产中“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之后的政策不确定性,给新型经营主体投入与生产带来很多风险。期限过短削弱了投资人受让农村土地的积极性,削弱了投资者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预期,难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少数农户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发生强行毁约的现象,也极大地挫伤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农地流入主体:解决三大难点

1.集中连片流转难,规模效应受影响

许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租赁土地都希望集中连片,但对承租人而言,为了取得相对集中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即使大多数农户同意租出,但个别农户如果不愿意转出的话,造成的结果必然是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客观情况是不同地块零星分散,各个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一旦少数或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连片规模经营就可能“流产”。这种状况,对规模经营户机械化操作、防虫治病等社会化服务带来不便,以致规模经营达不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影响流转大户规模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加大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和难度。

2.贷款融资难,金融服务滞后

流转大户大多正处于创业阶段,因购买农资、添置农机具和支付流转费用,需要生产性、季节性短期贷款,且随着经营面积的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已经难以满足资金需求。但多数大户由于缺少抵押物,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多流转大户不得不求助亲友,赊购农资和赊欠帮工人员工资。整体而言,流转大户对金融需求季节性明显、单笔贷款规模小、生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成本。流转大户在农业生产中“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突出。在现行法律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存在抵押限制的情况下,虽然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首创了土地经营权“交易—凭证—抵押”的模式,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书》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解决资金不足和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但就全省农村来讲,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没有全面推开(截至2016年3月,全省只有钟祥市、云梦县等10县市区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没有破题。此外,政策性保险在保护和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的保险品种在开发上也处于一种“真空”状态。(www.xing528.com)

3.稳定经营预期难,土地使用权期限短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30年,按1998年第二轮延包计算,土地的使用期限到现在仅剩12年。2028年前后如何交易,经营权如何流转,尚没有具体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支持。这直接导致目前土地交易双方对未来政策的顾虑,间接造成农民“种地不养地”,导致耕地质量下降,既不利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长期稳定,又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的长期投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之后的政策不确定性,给新型经营主体投入与生产带来很多风险。农业生产中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等基础设施投入较大、回报周期长,有些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很多大户由于流转合同期限偏短、设施产权不清等顾虑不敢投入,国家针对大户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扶持投入又严重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配套的现象日益突出。期限过短削弱了投资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让农村土地的积极性,削弱了投资者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预期,难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少数农户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发生强行毁约的现象,也极大地挫伤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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