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改革推进措施缺乏标准,差异较大
一是股东界定标准不统一,集体成员情况较为复杂,集体成员资格没有统一标准。有些地方采用股份固化的方法,生不增死不减,新出生与嫁入人口不能获得股份,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将户籍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首要标准”或“唯一条件”。显然,这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严格来说,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空挂户;户口不在本村,未必就丧失成员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说明这类人的成员资格仍然存在。
二是股权设置不统一。以咸宁市为例,和尚岭社区没有设置集体股,而铁柱社区设置了集体股,集体股股东数量为1个,浮山村集体股东数量为8个。集体股比重有高有低,鄂州的集体股股份比重高于个人股,达到了66.59%,而咸宁的集体股股份比重只有9.95%,武汉市集体股股份没有分红。理论上讲,集体股的存在是改革不彻底的表现,因为集体资产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集体股的存在使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有很大一部分仍然不清晰。
三是资源性资产量化缺乏评估标准。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综合产权市场价值的评估标准和规范,评估机构缺乏,评估成本高,使得农村集体资源性主要是土地类的市场价值难以科学量化,各地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对资产价值难以达成共识,导致清产核资工作难度大。
四是个人股权的转让问题。可以由集体成员内部流转逐步实现市场自由流转,并依法允许继承。目前,在个人股权的流转问题上,基本上停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层面。其主要原因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各成员所获得的股权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福利性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不便于对外转让。而在个人股权的继承问题上,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允许继承的,但也有的地方不允许继承。
2.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现行《宪法》第8条赋予了其法律地位,但无明确的法人地位,导致无法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目前各地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三种形式对其登记准入,但这三种方式都存在市场准入法律障碍。一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公司法》法定的股东人数低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极易导致广大农民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同时产权改革后的农民没有实际出资,来自量化实物资产获得的股权一般也不进行评估作价,无法满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额的规定。并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若登记为企业法人,还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红利税等各种税费,大大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费负担。二是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也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经济活动业务、农民所占社员总数需80%比例、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规定。三是采取经济合作社形式,是一种组织创新,不需进行工商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并可凭证明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要缴纳红利税。但是,经济合作社同样不是法人主体,无法作为出资人对外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合作社的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3.股份的权能不明,权利流转不畅
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指出农民对股份享有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一定的处分权以及集体经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能。但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农民究竟享有哪些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具体而言,目前仍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其一,如何为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相应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以方便权利的行使与流转。其二,如何为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合理的统一量化标准,实现公平与效率。各地实践中,有的考虑“农龄”,有的衡量“入股时的贡献”,但标准尚未统一。其三,如何设置不同的股权类别,对不同类型的成员赋予不同类型的权能,从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更有效率。各地实践中,有些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有些则区分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其四,如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经营过程中的表决机制,确保农民对集体资产经营的参与和监督。其五,如何规范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处分权能,尤其是退出、转让权。在权利流转方面,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还处在推进过程中,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流转问题还不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流转的法律问题将日益凸显,亟待建立与完善。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之初,就将集体资产股权纳入交易品种目录,但目前还没有一笔交易发生。具体来说,首先是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流转的范围,当前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未来是否要逐步开放,扩大流转的范围。其次,如何规范股权转让的程序,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次,如何建立股权价值的评估机制,搭建股权交易平台,为股权流转创造公平、便捷的外界环境。
4.组织治理不规范,权利保护途径不畅
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形成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形式,从国家层面缺乏规范,亦无现成的运行管理规范标准可循,许多工作仍处于探索之中。目前,许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架构,但是往往有名无实,政社不分问题比较突出,党政岗位与村合作社管理岗位存在人员交叉、财务不分、村务社务混为一谈的现象,严重背离现代法人治理的要求。此外,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尽管设立了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有些村还没有完全按照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要求运行,仍然按传统方式进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不能完全到位,合作社管理者责权不统一,缺乏责任追究、经营激励等机制。在收益分配上,有些地方仍然沿袭传统福利分配或者福利与按股分红并行的分配方式,没有严格实行按股份分红。而在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很多内容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因集体资产股份合作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未必是最佳解决路径。在出现纠纷和权利争议的场合,如何通过基层民主决策解决问题,如何发挥村委会、党支部的作用,如何适用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法规,如何借助村规民约协调矛盾,诸多问题都未得到真正解决。
5.集体经济经营能力不强,资产管理效率有待提升
经调研发现,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实现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类人才十分匮乏,主要高层管理人员仍沿用原村集体的村民,管理人员缺乏现代企业管理能力和经验,部分企业勉力维持正常运转状态,收益不理想,另有部分企业出现了亏损现象,经营业绩低于同业平均水平。一些三村地区的村组把自己的集体资产简单地以出租的方式租给商户或其他市场主体来收取固定租金,没有对资产开展运营,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此外,对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认识有限,企业管理模式落后,运营成本高,给企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担。企业家精神与土地、资本、劳动并称为四大生产要素,其市场供给本身就很稀缺,这样就导致村集体有资产无经营,有存量无增量,限制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分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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