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www.xing528.com)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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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______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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