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常会咨询:我原来的加盟店经营的挺好,我能不能自己开一家分店,用加盟商品牌,使用加盟商的供货?我的加盟合同到期了,我能不能换个品牌继续经营?我的店内能否增加一两种好卖但不是加盟品牌的商品,并不影响原有品牌商品的销售?……
以上问题,看似小事,但如未经特许人允许,都属于违约行为。特许加盟是一个履约过程,也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诚信经营过程,任何违背合同和法律约束的“贪念或不自律”,都是违约行为,是加盟路上的路障,影响加盟事业的长远良性发展。
典型案例回放:
《法人》期刊报道,联商网转载,题目为:“美丽岛多焦镜加盟商的‘离心’之争”。多个城市的消费者发现“美丽岛眼镜”原店址改名为“超视立”,称其为升级品牌。然而消费者却收到了“美丽岛眼镜”短信提示,这根本就是特许人和加盟商纠纷对消费者的蒙蔽。原来“超视立”是美丽岛原先的加盟商又另外设立的品牌,并非美丽岛的升级品牌。加盟商合同终止后另起门户或涉及不正当竞争,针对加盟商的侵权和违约行为,“美丽岛”正在提起诉讼。
特许人指出,加盟商被指屡屡出现“跳单”行为是这起纠纷的罪魁祸首。跳单,即从别处进货,在“美丽岛”眼镜店售卖非“美丽岛”生产的产品,因未进入“美丽岛”总部系统而无法查看到上述订单。针对此种情况,一向重视加盟市场的美丽岛发现加盟商出现上述行为之后,“美丽岛”公司正式向加盟商发出合作终止的通知函,双方合作就此终止。终止合同后的加盟商并没有就此罢休,又另起炉灶“挂羊头卖狗肉”。
加盟商另起炉灶后,“超视立”眼镜还存在许多和“美丽岛”相混淆的行为。比如“超视立”眼镜店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声称“超视立”是“品牌升级,服务升级”。另外,在“超视立”店面宣传广告和资料所称的“超视立5超老花镜—超方便、超清晰、超舒适、超耐磨、超大视野、超强保护”宣传语,实际上来自“美丽岛眼镜五大特点及四大功能描述”认证,即“超方便、超舒适、超耐磨、超清晰、超强保护”,而该认证已获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
原因分析:
“美丽岛”原加盟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第一,私自经营非加盟品牌商品,这是加盟管理的大忌,任何特许人都不会允许这样事情的发生。(www.xing528.com)
第二,未经特许人允许,私自代理加盟,改变加盟方式,从根本上破坏了加盟契约。
第三,合同解除后,未尽后合同义务。该义务要求,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1~3年内不能再经营或参与经营类似业务。但案例中的加盟方解除合约后有实质性的参与本行业行为;
第四,加盟商仿效特许企业产品类别、广告宣传方式宣传,故意混淆他人品牌,让消费者产生认知误解等行为,从同业企业角度来讲,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从消费者角度,可能涉及民事欺诈问题。
加盟思考:
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是一种成熟经营模式的复制,其核心是企业资源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人所拥有的使用多年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非注册商标,也凝结了特许人大量的心血,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具有很好的聚客能力,属于特许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保护。加盟人通过授权,获得的是“知识产权”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时间的使用权,超出许可区域和时间,加盟人不具有使用权。
特许权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特别重视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商标保护制度,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重视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重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加盟人要有诚信意识,在加盟过程中尊重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有违规经营,跨界经营,超期经营等行为;加盟人要有法律意识,按照合同约束履行加盟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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