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而连接双方关系的纽带就是特许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关系中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准绳。特许人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制订者,特许企业会根据企业特点,在合同中详细列明特许权内容、加盟费用、违约责任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尽管各个企业其特许加盟合同主体内容略有不同,但加盟合同都应该明晰如下基本条款。
第一,加盟双方基本情况。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中第一项内容就应该列明加盟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这些信息看似简单,但其准确性非常重要,特别是未来有争议时,这些信息是法律程序履行的基础,明确了争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地点等。
第二,特许授权的基本内容。
通常特许加盟合同中,特许授权的内容即特许权应该包括授予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和经营模式等。特许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许可内容的名称、登记号及其登记注册情况、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即特许授权范围应明确特许权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使用权限等。
特许合同期限长短不一,这与行业特点、投资大小、投资回收期长短等因素有关。我国特许合同期限通常为3~5年,国外的特许合同签约时间较长,一般为10~15年。
为使开展特许活动的地点即加盟地更加明确,特许合同中应该写明加盟企业的具体经营地址,以及加盟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应履行的程序、条件和办法等,该条款的限制使得加盟人只能在授权地点使用加盟权。
第三,特许加盟费用。
本条款主要明确加盟人应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名称、内容、数额、交纳的具体办法以及未交的惩罚措施等。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可向加盟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权益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加盟费指的是特许经营初始费用,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体现所授予加盟人特许权的价值,即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专利、经营技术诀窍、经营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加盟金收取的多少各个企业不一样,麦当劳的加盟费要几百万,也有几千块钱的加盟费,还有不收加盟费的。加盟费的设计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特许品牌价值和盈利能力;二是特许权的开发和招募成本,三是特许权授予区域和时间价值。加盟金的收取方式通常是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很少的一部分加盟商是平均分摊到加盟期限内,按年收取。
特许权使用费是管理费和权益金,它体现的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向受许人提供持续支持和指导的价值。受许人在特许经营权使用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不同的特许经营体系特许权使用费计费方式不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量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即受许人需定期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而不管这期间的营业状况如何;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根据受许人的营业状况按照一定比例交纳,比如按照加盟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的一个固定比例上交。根据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这个比例的范围在1%~5%之间最为普遍,而国际上最高的甚至超过了10%,麦当劳特许权使用费是加盟店每月营业收入的12.5%以上。当然也有一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是从总部的采购款项中提取。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期支付,可以年交、季交或月交,这要看具体的计算方式。
除以上两项不返还费用外,受许人还需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要求向特许人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加盟人的履约保证金,也是特许人的品牌保证金。为规范加盟人行为,督促加盟人忠实履行合同,特许人可要求加盟人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加盟人未有任何违约行为,该保证金即刻退还给加盟人。如加盟人违约,特许人可用保证金充抵特许权使用费和违约金。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写明保证金的数额、期满退还或充抵其他费用等规定;其他费用还包括,特许人依照特许经营合同要求,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相应费用,如广告促销费用的分摊、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这部分费用的概念界定、收取方式及金额比例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列示,防止特许人随意添加。
第四,特许人的权利。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要应清楚列明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所应该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对加盟人的监督权以及收取相应特许经营费用的权利。
监督权是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对加盟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特许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监督权通过执行督导程序和制度来实现。
收益权即特许人有权向加盟人收取特许经营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益。所有特许费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也是特许企业的收益来源,更是特许人为加盟人提供各种服务的回馈。
解约权是特许人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特许加盟人经营资格的权利。解约权的行使对特许双方的影响很大,因此对其相关条款的设计,特许方十分慎重。而且特许经营体系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特许人要充分估计解除合约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不良影响,慎重使用解约权。
第五,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人在享有特许经营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包括加盟培训、开店指导、商品配送、广告宣传等。
授予义务。特许人需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包括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营业方式以及单店营运手册等。
培训义务。特许人有对加盟人及加盟企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并持续整个加盟期间,以保证加盟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营。
开业指导义务。特许人有义务帮助、指导加盟人做好开店的筹建和准备工作,包括加盟总部为受许人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策划、设备安装调试、物品采购、员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务。
持续支持。特许人有义务为加盟人在加盟期间进行持续的物品供应、宣传推广、市场信息提供和新产品研发等。特许人有义务通过不间断的市场研发、营销、广告宣传,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持特许体系的竞争力,使加盟商持续获利。
第六,加盟人的权利。
加盟人在特许合同履约中具有使用特许权、获得特许人持续支持、指导和帮助的权利。
加盟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人授予的权利,利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经验、经营模式、经营技术和商业技巧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
加盟人有权获得特许总部细致周到的培训服务,这既是受许人的权利,也是特许人的义务。加盟人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整个特许经营体系规范化运营能力。
加盟人在加盟期间持续获得总部帮助的权利。受许人有权获得总部产品、原材料、设备等的配送,开业宣传、广告营销及新产品研发帮助等。
第七,受许人的义务。
受许人严格履约,按期规范经营是其基本义务。受许人签订加盟合同后,必须严格遵照单店营运手册的规定,开展标准化营业活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加盟活动,包括提供统一定价的商品和标准化的服务等,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受许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针对加盟人出现的不按期交费或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减少缴费数额等问题,特许人通常会增加“保证金”的收取,用以约束和抵减加盟人所少缴的费用。特许人重视加盟店财务监督,有时采用定额制或者预缴方式(超出比例部分补交)代替比例制,完成特许权使用费的收缴。
受许人有维护品牌声誉和统一形象的义务。作为命运共同体,加盟品牌的声誉和统一形象是加盟各方利益的源泉,任何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信誉。因此在特许体系内,所有加盟人都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加盟人在加盟期间有接受特许人指导和监督的义务。在特许体系中,特许人有提供指导的义务和监督的权利,受许人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和接受指导的权利,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分别反映在不同的条款中。合同中还有一些这样的“相对关系”条款,例如培训条款、缴费条款、监督指导条款、保密条款、保险条款、商标专利使用许可条款、限制竞争条款等等,反映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第八,合同权益的转让规定。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未到期不得中途解约,即合同履约期间,加盟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约或私自更换履约人。特许人多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注明“未经特许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人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加盟人的违约责任”。
有些加盟合同即使允许加盟人转让,在合同中列明了合同转让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但这些转让条件非常严格、有限,同时特许人要对新的加盟人重新审核其加盟条件及资质。
基于以上因素,加盟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慎重考虑,一旦加盟即使再困难也需要将合同履约完成,这既是对特许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加盟人的负责。
第九,合同的终止及后合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约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要列明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各种方式、处理的程序、结果措施及后续任务等。
一般情况下发生以下事件,特许经营合同会自动终止:
加盟任何一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加盟任何一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加盟任何一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特许人解散。
特许经营合同中还应列明合同终止后,受许人要有完成应尽义务的责任以及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惩罚办法,如缴清所欠的特许权等费用;不再使用所有特许体系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返还含有特许人标记的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停止以特许加盟店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以及设备设施等等。
第十,违约责任。
特许加盟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后续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解决依据。特许人会在合同中尽可能多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争议,以明细项目形式列式。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中对受许人违约责任做详细说明,加盟人如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特许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加盟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加盟人未经特许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2)加盟人未经特许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加盟人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加盟人降低加盟店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语或消费者严惩投诉等情况;
(5)加盟店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加盟人不接受特许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特许人进行检查;
(7)加盟人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中对特许人违约责任做详细说明,特许人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加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受许人提供全套特许经营体系;
(2)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或特许加盟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
(3)特许人未按规定提供加盟店各项指导与培训任务;
(4)特许人提供的商品或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加盟店权益受到较大影响。
第十一,不可抗力。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要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并说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可能被免除的有关规定。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加盟合同签订后履约中,不是由于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出现,当事人据此可以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2020年春节期间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许多特许加盟企业停工停业,对加盟合同履行、费用收取等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如果因疫情持续影响,确实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都应积极与对方取得联系,并用事实证明已属不可抗力。面对这样的影响,加盟双方除积极采取自救应对措施,减少损失外,还要通力合作共渡难关,就加盟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暂停履行或终止履行,采取积极协商态度并签署补充协议,避免不必要争议。
第十二,纠纷处理方式。
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原则、办法、程序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许双方的利益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真诚的交换意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包括附件说明、本合同适用法律、合同的有效期、份数、解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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