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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取消对农村脱贫的影响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逐步建立了对农业特产品征税的制度。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对部分农林特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它和《农业税条例》两个法律文件成为征收农业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农业特产税取消对农村脱贫的影响

“铸鼎刻铭,告知后人。”2006年,河北省灵寿县清廉村农民王三妮满怀对党的感谢之情,自费铸了一尊三足青铜圆鼎,鼎上铭记了历代田赋变迁,命名为“告别田赋鼎”。如今,这尊鼎就静静地立在中国农业博物馆四号展厅里,代表着无数农民的心情,无声地诉说着时代的变迁。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

告别田赋鼎。t

自此,至少运行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彻底退出了中国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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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虽然已经是历史,却代表着长期以来农民对国家发展的超额付出与奉献,是值得我们永远铭记的重要的事儿。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在历史上,它是历朝历代得以维持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中华文明得以永续发展的物质支撑,也是新中国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积累来源。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2年后,根据土地制度的改革、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情况,对农业税政策作了一些调整。1956年起,中国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改革开放之际,农业税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对贫困地区采取了大量减免税政策。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1979年11月9日,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农业财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业税的征收额应当继续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1985年2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最困难农户,可以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

二是逐步建立了对农业特产品征税的制度。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对部分农林特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1994年,配合中国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它和《农业税条例》两个法律文件成为征收农业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与变迁在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作贡献的大背景下前行。农业对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贡献,除了农业税之外还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来实现。正是依靠“三农”发展提供的巨额原始积累,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城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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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都取得长足进步,国民经济实力增强、结构趋优,我们党深刻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教训,从加强农业、搞活农村入手,推进改革开放,调整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改变了过去长期强调的农业为工业、农村为城市提供积累和农民就地发展、主要依靠农业致富的做法。

1992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进行了税费制度改革的试验,按照全镇每年的支出总额确定农民的税费总额,税费一并征收,分摊到亩。随后全国一些农业大省纷纷效仿。1993年,河北省的部分地区及安徽阜阳、贵州湄潭、湖南怀化等地方也开始改革试点。这些早期试点改革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各有不同,但大致说来,有税费合一模式、税费大包干模式、费改税模式等几种类型。这些早期自发进行的局部改革尝试,主要围绕“三提五统”进行,在短期内不同程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存在做法不尽规范、不甚妥当的问题。

为克服地方改革的局限性,中央决定加大力度,从全国、全局的高度指导农村税费改革。1998年9月,中央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标志着农村税费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同年安徽试点启动,2001年江苏启动改革试点。2002年改革步伐加快,试点省份新增16个。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由于有安徽、江苏等省份率先试点积累的经验,全国改革试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此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已不再是单纯地制止不合理收费,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税收幅度内减轻农民的赋税,这意味着农村税费改革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进入新世纪,解决好“三农”问题被作为全党全国的重中之重,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连续出台。当时,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在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和解决“三农”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理论创新,以新“重农论”为核心的新时期“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理论体系日渐成熟。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

在2004年秋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同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中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自中央政府宣布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税费改革骤然加速。从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模式看,主要有三种:第一,全部免征农业税。如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浙江、福建。西藏一直免征农业税,上海于2003年开始免征农业税。第二,降低农业税3个百分点。全国有12个省份实行的是这一模式。第三,降低农业税1个百分点。全国有11个省份执行这一模式。各地积极落实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当年全国农税负担平均减轻30%,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不足1%。

2005年,农业税减免进一步提速。当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2006年在全国各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据统计,至2005年底,有28个省份已经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3个省份即河北、山东、云南也已经将农业税率降到了2%以下,并且这3个省中有2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至此,农业税已经名存实亡。(www.xing528.com)

随着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农业税在中国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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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取消,体现了党和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决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普遍趋势,是深得人心之举。一种趋势要变为现实,必然需要许多条件的铺垫,比如像杜润生这样德高望重的资深“三农”问题专家的郑重建议。

建议给农民免税

(2002年11月9日)

农民的税费在2500亿—3000亿元这个数。

在十六大召开之际,向党中央提一条建议:希望中央明令免除农民赋税5年,5年过后,农村也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理由如下:

(一)在解放战争中,农民贡献了几十万人的生命,换来新中国的建立。解放后,又努力生产,通过统购统销,每年低价出售800亿—1000亿斤粮食,供应农外人口消费,发展工业化。做了这些贡献后,农民现在应该享受一点工业化的红利,从过去以农补工,转变为以工补农。

现在看来,完成这个转变,还要继续一段时间。现在农民处境艰难,需要党和政府及时给予照顾。

(二)我们国家资源禀赋是人多地少,不足20亿亩耕地(1.3亿公顷),由近8亿农民经营,人均2.2亩耕地,一个农户10亩多耕地,不足1公顷。农业是弱质产业,它承受自然变化风险,又承受市场变化风险,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土地的生产率不是可以无限增长的。因此,农民靠这2亩多土地,解决温饱还可以,走上小康就困难了。农民还必须在农外寻找谋生之路,或者在本地办乡镇企业,或者在农外打工,农业问题需要到农外解决,减少农民,富裕农民。但是让大量农民变成市民,这是涉及很重大的一种制度变迁,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需要较长的时间。

(三)从农民和政府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考虑,除了国家收购粮食价格和其他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之外,农民上缴的税费,包括土地占用税、农牧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再加上“三提五统”和其他摊派,计算下来大约有2500亿—3000亿元。那么每个农民一年上交的税费是314—377元,目前农民的年收入是2366元,税费平均占到13%—16%。如果扣除下一年投资所用,农民真正可用于日常的生活消费,也就是1500元。

(四)城市居民年收入是6859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名义上为2.9:1,实际上可能达到5:1,城乡差别不是缩小,而是在扩大。根据世界银行对36个国家进行的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低于1.5:1,很少有超过2的。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向缩小城乡差别方向努力,取得进步。

(五)以上事实表明,城乡差距更加值得党和政府的关注。有必要对整体处于低收入的农民群体予以照顾。

建议给农民免税5年,向农民传达一个信息:党中央除了领导全国发展经济,从总体上改善人民生活外,还将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对农民这个低收入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从减轻负担入手,是一项比较现实的措施。

考察全世界的国家,一般都没有向农民收取职业税,相反,还给予农业补贴。我们国家也给一些农业补贴,每年300亿—400亿,但大都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因为中国农民太多,像发达国家那样直接补贴农民,我们补不起。所以,减轻农民负担,也就等于增加农民收入。中央提出,农村费改税。现正初见成效,就是例证。

(六)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在16000亿元以上,还有预算外收入,可达到30000亿元,农民的税费2500亿—3000亿元(统计局口径:1050亿),按此数免交5年,国家财政是承担得起的。“三提五统”(约552亿),可以保留,其数额由各省规定上限,不得超过。地方收入减收,可由中央转移支付。5年中,应制定出农村实行个人所得税施行办法。

建议是否可行,望大会审议决定。[1]

在我们党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提出了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作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和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明确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开始趋于协调的重要时节,适时提出取消农业税,体现了被誉为“农民代言人”的杜润生的历史情怀和卓越远见。

取消农业税之后,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是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全面取消农业税,清理整顿了各项税费和摊派,有效遏制了曾经一度屡禁不止的农村“三乱”现象,初步建立了农民减负增收的长效机制,使更多农民加快了脱贫的步伐。

二是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基层行政行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是强化了农业基础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中国农业面临着严峻挑战。如果对农业征税,则使农业在国际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开启了统筹城乡发展新纪元。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中国城乡二元税收制度的终结,使更多农业富余劳动力能够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有利于他们增收致富摆脱贫困,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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