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官桥镇官桥村八组,是中国上百万农村居民组中普通一分子。
1979年冬,通过群众选举,周宝生当上了当时的生产队长。当时每个劳力日工值只有9分钱。年关将近的一天,北风呼啸,滴水成冰,周宝生赶路回家,正碰上本组几个壮劳力挑着柴担往县城送,以便换几个油盐钱过年。周宝生就这件事让队里的干部们展开讨论,大家都心情沉重,发出了一定要改变穷困落后面貌的誓言。
周宝生1969年初中毕业,此后参加过贫下中农宣传队,又应招参加过“三线”建设并做过县化肥厂亦工亦农的工人。在化肥厂期间,有一次一个工人因故被车间主任训斥:“不好好干,就滚回农村去!”周宝生打抱不平,说:“农村怎么样?农村是广阔天地,不是劳改场!”这种人格的不平等对待给周宝生留下深刻印象,也使他开始思考农村发展出路的问题。后来回到农村后,他对当时许多违背经济规律的现象逐步有了抵触情绪,开始思考农村如何走出一条发展之路。
他当上队长时,在当地对“联产计酬责任制”还存在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八组就率先尝试了这条“危险”之路,实行了“包产到户”。结果,1980年粮食增产54%,苎麻、芝麻、花生等作物也获得大丰收。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温饱问题终于解决了。
1981年,为了偿还历史所欠的国家贷款和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致富,八组开始筹资搞工副业。先是在官桥街上租房子办熟食店、副食品经销店和冰棒加工厂,一年下来赢利7000元。以此为家底,周宝生领导八组走上了发展之路。
以后,周宝生又带领大家发展了农机铸造厂、沙发厂、家具厂、砖瓦厂、煤矿等一批企业,做到了厂厂盈利,路路来钱。但是根据市场行情,又对其中一些企业进行了关停并转,形成了一批效益型的拳头企业。目前,八组拥有资产达30亿元的田野集团和环境十分优美的村庄,村民年人均纯收入超过6.5万元。
20世纪80年代,在全国各地乡镇企业蓬勃兴起的过程中,史来贺、鲁冠球、吴仁宝、宋作文、徐文荣、吴栋才、周耀庭、禹作敏……这一个个原本普普通通的农民,都纷纷顺应改革大潮,带头开创了各自乡村的创富故事。
官桥村八组村容村貌。(摄于2018 年10 月)
那时候,他们的名字就经常出现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之中。从此,他们不仅在中国乡镇企业发展图谱中留下各自身影,也与中国的工业化,与中国制造的历程,与农村的发展进步紧紧相连。当然,有的带头人后来因为个人膨胀出了偏差,那是小支流;另一方面,其反面教训也为规范乡镇企业发展起到了警醒作用。
1987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5]
事实上,这不是他第一次对乡镇企业高度评价。1983年初在江苏、浙江、上海考察后,他就认为乡镇企业安置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可以就地就业,也增加了收入,农村面貌也得到巨大改变,乡镇企业还支援了农业。尽管邓小平说这不是中央的功绩,但正是由于中央给了乡镇企业足够的自由发展空间,这支“异军”才能写就中国乡村乃至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段传奇。(www.xing528.com)
其实,乡镇企业早在50年代就兴起了。1958年,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后,各地纷纷利用土钢铁、土机床、土原料、土设备、土办法举办各种工厂,“公社工业”成了专用称谓。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后,公社工业转变为社队工业,加上社队办的种植场、养殖场等企业,就形成了“社队企业”的称谓。“大跃进”后,在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中央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压缩战线,社队企业滑入低谷。1968年,中央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后社队企业很快又发展起来。1977年,原农林部专门成立人民公社企业局,农村手工业企业则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社队企业的发展就名正言顺了。
1978年,社队两级共有企业152.43万个,安置农业转移劳动力2826.56万人,产值达到491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的38%左右。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社队企业的地位。
198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提出,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并要求继续予以支持。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支持,主要是针对集体企业(即原来的社队企业)的。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乡镇企业,则主要以放松发展限制为主。
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鼓励发展社队企业,鼓励专业户生产致富,实行政社分设。由此,中国确立了乡镇企业(当时称为社队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进入“黄金时期”。
这一年,在各地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的情况下,中央发出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将农村的“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社队企业本来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但随着市场调节范围的扩大,农村各类经济主体越来越活跃。出于归口管理的需要,乡镇区域内的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都被纳入乡镇企业范围。
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小能源工业的投资和其他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费,在贷款数额和利率上给予优惠。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据当时的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1985年全国乡镇企业发展到1222.5万个,比上年增加616万个;企业职工人数增加到69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由上年的14%提高到19%;总产值达到2728.4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43%,其中建筑业和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分别增长45.2%和54.9%;企业总收入达到2565.6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速度为47.2%;企业纯利润达到287.4亿元,上交国家税金137.2亿元。在乡镇企业经济发达的地方,乡镇企业的税金已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乡镇企业职工主要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资收入成为当时近7000万得以务工的农民工,以及他们的家庭摆脱贫困走上小康生活道路的有力保障。
到1987年,乡镇企业产出的二三产业产值合计达4854亿元,首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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