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钱可以不还?有这种好事?股票筹资便是这样一种筹资方式。企业发行股票,投资者购买股票后便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存续期间是不需要归还的,除非企业破产清算。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在企业存续期间,股东一般不得抽回所投入资金。对这部分资金,企业可视作自有资金而不必担心股东上门讨债。
1.股票的种类
由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的管理方式不同,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票可划为不同的种类。
依股东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实践中,发行优先股的很少。
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又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折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内资股和外资股。
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划分,股份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一般是由境内人士或机构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标为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其中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等。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又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即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等。
无记名股票即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另外,人们根据发行股票企业的经营情况,将股票分为绩优股、垃圾股、蓝筹股、红筹股,等等。
2.普通股筹资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的股票。它具有股票的最一般特征,是股份公司资金结构中最基本的部分。利用普通股发行进行融资,是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1)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如下: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这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
②股份转让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应获得有表决权的股份半数以上的支持,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自由,但需依照程序,必要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③分享盈余的权利。盈余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每一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盈利数额和财务状况来决定分发股利的多少。
④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当公司终止运营后,普通股股东对剩余财产有要求权。
⑤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即有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权利。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具有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负有责任、不得退股等义务。
(2)普通股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要发行股票。此外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也会增资发行新股。一般情况下,企业发行的股票以普通股居多。下面,我们从整体上介绍一下有关股票发行的问题。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股票发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
①股票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因经济环境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同股同权即同种类股票的持有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强调“限于一种”和“同股同权”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发行新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增资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但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新股的除应符合前述8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是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
●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法人和内部职工认购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公司没有超范围、超数量发行内部职工股权的行为,没有对内部职工股权证非法转让、炒买炒卖等违法现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除了符合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由有关部门推荐,报经中国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他行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对所筹资金的使用应有明确的安排,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要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应连续3年盈利(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除外)。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
●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
●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
●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连续3年名列前茅等。
②股票发行的程序。
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程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文件。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修订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程序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股票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初审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这两个委员会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主承销商提交的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发行人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文件。不予核准的,也要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未被核准的企业,可在接到书面意见后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议申请。
企业获准发行股票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企业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申请发行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办理。
③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方式,是指公司发行股票的途径。总的来讲,股票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见表4-1。
表4-1 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销售方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见表4-2。
表4-2 股票销售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方法。所谓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上的认购者。对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及时筹足资本,免除发行风险(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所谓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仅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股票价格,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与各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三种,见表4-3。
表4-3 股票的发行价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等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即股票不可折价发行。
(3)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①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优点可概括为:
●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余,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较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普通股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利用普通股筹集的是永久性资金,除非公司清算才偿还,它对保证企业最低的资金需求有重要意义。
●利用普通股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此种筹资实际上不存在不能偿付的风险,因此风险最小。
●能增加公司的信誉。普通股本与留用利润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股权资本,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普通股筹资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筹资的限制较少。利用优先股或债券筹资,通常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往往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灵活性。而利用普通股筹资则没有这种限制。
●普通股预期的高收益可抵销一定的通货膨胀影响,因而容易筹集到资金。
②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较高。一般来说,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这主要是股利要从税后盈余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比较高。
●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了新的股份,引进了新的股东,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3.优先股筹资
与普通股相对应,优先股是一种特别股票,它与普通股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具有债券的某些特征。从法律上来讲,优先股属于自有资金。目前,我国实践中,发行优先股的很少。
(1)优先股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可对优先股作不同分类,现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方式。
①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利可累积起来,由以后的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股票。也就是说,当公司营业状况不好,无力支付固定股利时,这些股利可以暂不发放,等到有所好转时再予以发放。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只有把所欠的优先股股利全部支付以后,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
●非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是仅按当年利润分配股利,对所积欠的部分,股份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显然,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所以,累积优先股发行比较广泛,而非累积优先股则因认购者少而发行量小。
②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股东可在一定时期按一定比例把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转换比例是事先确定的,其价值取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现行价格。例如,每股可转换优先股的价格为100元,每股普通股的价格为25元,这时就可能规定在今后一定时期(如2年内),以一股优先股转换为4股普通股。当然,只有在2年以内,普通股价格超过25元,优先股的价格不超过100元时,才能有利于优先股股东。
●不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只能获得固定股利报酬,而不能获得转换收益。
③参加优先股和不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不仅能取得固定股利,还有权与普通股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股票。根据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全部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和部分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前者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本期剩余利润,后者则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按规定额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利润分配,超过规定额度部分,归普通股所有。
●不参加优先股。不参加优先股是指不能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只能取得固定股利的优先股。其特点是优先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只有权分得固定股利,对取得固定股利后的剩余利润,无权参加分配。
④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又称可收回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在发行这种股票时,一般都附有收回性条款,在收回条款中规定了赎回该股票的价格。此价格一般高于股票的面值。至于是否收回,在什么时候收回,则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决定。
●不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不能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因为优先股都有固定股利,所以,不可赎回优先股一经发行,便会成为一项永久性的财务负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优先股是可赎回优先股,而不可赎回优先股则很少发行。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参加优先股均对股东有利,而可赎回优先股则对股份公司有利。
(2)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优先股的“优先”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这种优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优先分配股利的权利。
这是优先股最主要的特征。优先股通常有固定股利,一般按面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另外,优先股的股利除数额固定外,还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予以支付。对于累积优先股来说,这种优先权就更突出了,对于参与优先股的股东,也更为有利。
②对资产的优先要求权。
在企业清算时,出售资产所得的收入,优先股位于债权人的求偿之后,但先于普通股。其金额只限于优先股的票面价值,加上累积应支付的股利。
为了保护优先股的这些优先权,发行优先股的协议有时也会有一些限制条款,比如,禁止发行对资产拥有更加优先或同等求偿权的证券。
③参与管理权。
优先股股东的参与管理权限是有严格限制的。通常,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例如,如果讨论把一般优先股改为可转换优先股时,或推迟优先股股利的支付时,优先股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
(3)优先股的性质。
优先股是一种复杂的证券,它既属自有资金又兼有债券性质。
从法律上讲,优先股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与普通股股东近似。优先股的股利不能像债务利息那样从税前扣除,而必须从税后盈余中支付。但优先股又具有债券的特征:优先股有固定的股利,这与债券利息相似,优先股对盈利的分配和剩余资产具有优先权,这也类似于债券。
另外,公司的不同利益集团,对优先股有不同的认识,普通股的股东一般把优先股看成是一种特殊债券,这是因为,它必须在普通股之前取得收益,分享资产。投资人在购买普通股股票时也往往把优先股看作债券。但是,从债券的持有人来看,优先股则属于股票,因为它对债券起保护作用,可以减少债券投资的风险,属于主权资金。从公司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观点看,优先股则具有双重性质,这是因为,优先股虽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但往往需要支付固定的股利,成为财务上的一项负担。所以,当公司利用优先股集资时,一定要考虑它这两方面的特性。
(4)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公司利用优先股筹资有许多有利条件,其优点主要有:
①优先股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
事实上等于使用一笔无限期的贷款,无偿还本金义务,也无需做再筹资计划。但大多数优先股又附有赎回条款,这就使得使用这种资金更有弹性。当财务状况较弱时发行,而财务状况较强时收回,有利于结合资金需求,同时也能控制公司的资本结构。
②股利的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弹性。
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固定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财务状况不佳,则可暂时不支付优先股股利,那么,优先股股东也不能像债权人一样迫使公司破产。
③保持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当公司既想向外界筹集主权资金,又不想丧失原有股东控制权时,则利用优先股筹资尤为恰当。
④从法律上讲,优先股属于自有资金。
因而,优先股扩大了权益基础,可适当增加公司的信誉,增强公司筹款能力。
优先股也具有自身的缺点:
①优先股成本很高。优先股所支付的股利要从税后盈余中支付,不同于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无法利用税收挡板作用,因此,优先股成本很高。
②优先股筹资的限制较多。发行优先股,通常有许多限制条款,例如,对普通股股利支付上的限制、对公司借债的限制等。
③可能会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如前所述,优先股需要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减,所以,当盈利下降时,优先股的股利会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有时不得不延期支付。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会将股利转换为普通股,以减轻财务负担,但这样又容易分散股东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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