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关税制度保护了幼稚产业的利益,“侵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似乎所有制度的结果都是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制度总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它只能在权衡中做出选择,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那么究竟保护谁的利益呢?让我们从熟悉的几个制度看起。
最早的养老金制度可以追溯到1795年。英国曾经实行过一种“斯宾汉姆兰制度”,当时的人们就确立了根据收入情况进行差别化分配的制度,而这一传统的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事实上,养老金制度反映的是这样一项政策冲突,即年轻人和老年人的冲突。究竟是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还是年轻人的利益,这决定了人们对养老体系政策的慷慨程度,当然这个偏好程度与社会的收入水平和年龄结构有关。(www.xing528.com)
通常社会中都有几代人,假定人们在生命中的前两代工作,最后一代退休,那么养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代际分配体制。很显然,所有的老年投票者都希望收益最大化,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保障,比较穷的中年选民中也希望有较好的保险,但是年轻的选民则希望分配得越少越好。因此,谁能成为决定结果的关键选民则至关重要。通常,老年选民和中年选民是社会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尚未出生的一代无法为他们自己投票,所以,我们看到的养老金制度都是较为仁慈的。
失业保险制度也可以用类似的思想进行分析,这里实际上反映的是就业者和失业者之间的冲突。由于人们对自己的工作状态信心不足,因而希望利用失业保险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再分配。显然这又是一次公平和效率的角逐。再分配体制扭曲了资本的激励作用,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可是为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人们只能接受这种未来可能有利于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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