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有产权变更为私有产权,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那么究竟该怎么分配才公平合理呢?
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居民呢?似乎你会毫不犹豫地说,是属于居民的,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来说,如果发现者在山洞的旁边发现埋有稀世珍宝,那么它属于发现者还是属于周围的居民呢?我想你多半会陷入沉思。更复杂的问题是,如果在山洞里发现了大量的天然气矿藏,而又有一个公司宣布愿意以1000万元的价格买下整座矿山,那么又该怎么分配呢?
经济学家最初绞尽脑汁也没有任何收获,不过天才的弗农·洛马克斯·史密斯首先在实验中找到了人们在分配产权时的思维习惯。
最简单的实验被称作“最后通牒实验”。假定,A和B两人分10美元,先由A提出建议10美元中A打算分多少,比如A分8美元,B分2美元,B有可能拒绝,如果B拒绝了这2美元,实验者就会收回10美元,A和B将1美分都得不到。从理性的角度说,得到2美元自然比什么都得不到强,所以B应该接受A的建议。这个实验之所以被称作最后通牒,就是说A向B的最后通牒,如果不被接受,那么谁都得不到。史密斯分别在学校、市场做了多次相同的实验,结果大多数A都选择了5美元,这充分体现了人们在分配时对公平的渴望。
最有趣的是接下来的实验,这里充分体现了经济学家的智慧。首先,经济学家们让实验者先做了5分钟的智力测验,谁的分数高,产权就归谁,谁得到这个财产分配权利,就在后面的实验中扮演A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B会拒绝A提出的方案,他会觉得,产权分配给强者之后,哪怕只分配给自己2美元,也比不给强。经济学家发现,最终统计分配的结果,峰值不是出现在5美元,而是出现在4美元;也就是说,智力测验得分高的人觉得自己应该拿大头。就如同人们认为,能力强的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这与人类最初的等级意识是一致的。
更精彩的是第三个实验:首先随机选两个人配对后进行智力测试,获胜的一方获得10美元的分配权,然后他将这个权利到市场上去拍卖一个价格,因为这个权利总共值10美元,所以他会叫价10美元。当然,如果有人购买了这个权利,购买人就会拥有分配10美元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峰值不是5也不是4,而是2美元。因为A首先花了一笔钱获得了产权,因此他肯定会制订对自己有利的分配方案。但是如果A制订的方案太不合理了,比如仅仅分给B1美元的时候,就出现了B拒绝的情况,因此最后的峰值是出现在2美元。史密斯由此得出了重要的结论,产权和交易制度能够消除分配的不合理性。
然而,在真实世界里,产权的分配往往并不是这么简单。下面我们用灌溉权为例,看看最初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英国《普通法》有过这样的规定,从河中取水应遵循所谓“河岸原则”,也就是说,河岸所有人对其土地上自然流淌的水流有绝对的或较为绝对的优先取用权利。(www.xing528.com)
但在美国西部和西南部,该原则却变成“先占原则”,即取水讲究先来后到。两种原则的区别在于,河岸原则允许人们想取多少水就取多少水,先占原则却只允许合理地使用水。
关于英国的河岸原则,1882年科罗拉多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书中有过这样的解释:“那里气候很干燥,土壤贫瘠,几乎是不毛之地,因此,人工灌溉对农业是绝对必要的。否认优先占有原则,所有这种财产的大部分价值就被破坏了……我们的结论是,普通法理论上应该让河岸所有人对他土地上自然水道中流淌的水流享有权利——即使他并不对其进行有益的使用也享有,这在科罗拉多州是行不通的。”法官的判决书很清楚,科罗拉多的农业要靠地表径流的灌溉,但在水量有限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所有人的灌溉权。
可是如果有更加需要灌溉权的人,可能并不在靠近河流的地方,先占原则就使得那些最迫切用水的人直接享有了权利,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究竟是该公平还是该鼓励效率呢?
似乎不同的法律给出的回答也不相同。有人说,法律应当使权利落到对他评价最高的人手中。请注意,评价最高并不是说最有钱,而是最能保证所有需要灌溉人的权利,这可能有些晦涩。但更多人觉得,这样的做法不可能。于是,人们从史密斯的第三个实验中受到启发:用拍卖的方式确定灌溉权。
有时,人们无法将公共产品分配给个人的时候,公共产品必须要大家共同支付。这时,该如何保护公共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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