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政府和企业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首先,本研究对政府行为具有以下启示。
(1)政府要依据政策工具与新兴产业创新价值链的相关关系,有针对性地使用政策工具、出台创新政策。
政策体系由理念变成现实需要依靠各种政策工具的支持和相互配合。第三章探索了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政策所使用的政策工具与创新政策所作用的创新价值链之间的相关关系。这为政府在制定其他新兴产业的创新政策时提供了借鉴意义。政府要依据新兴产业的发展特征、政策工具与创新价值链之间的相关关系,针对性地出台创新政策。
(2)中央政府要加强对行动者分散的能动性的管理。
第一,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努力分散在广泛的行动者之间,中央政府要通过对刺激动机和支持能力两方面启动他们的能动性,本研究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动机及能力的细致剖析也为政策制定者在思考政策着力点时提供了参考。制造竞争是中央政府刺激其他行动者能动性的重要方式,这是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推动技术研发时,它通过设定多种技术路线的研发项目而造成多种路线的竞争,不会一种技术路线拿走所有的项目; 在推动产业化时,它通过分批确定试点名额造成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第二,中央政府要注意防范行动者能动性的过度分散所造成的弊端。这些措施包括确立优先主题、发挥行业协会协调作用、平衡央企巨头的合作和竞争、抑制过度的地方保护、协调各商业模式在不同领域的发展等。(www.xing528.com)
第三,集体性制度创业在不同阶段所需要的主导者和响应者是不同的, 行动者的角色需要随产业发展适时调整,政府角色要从主导行动者转向为响应行动者,让新兴产业的发展逐渐实现从政策驱动到市场驱动的过渡(李新男,2012)。在中央政府的行政指令和地方政府的通力配合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效果立竿见影,而在私人领域的商业化推广却步履维艰。这清晰反映出以政府指令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与弊端。
其次,本研究对企业行为具有如下启示。
(1)企业要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创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初期阶段往往积极性有限。在制度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制度创业的回报非常可观。企业不能坐等政策风向标,只有与政策同步甚至领先于政策的企业才能在行业新一轮的洗牌中抢占先机,“先下手为强”无疑是这场博弈中最重要的战略规则。企业谋求政治合法性的策略有多种,有的直接影响中央政府,有的通过先影响地方政府再影响至中央政府,有的先影响至中央政府再影响至地方政府,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域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要更好地理解新兴产业发展过程,将政治策略做成根据战略而制定、按照严格标准和规范而开展的重点运营活动,例如提建议、送报告、邀请考察、运用舆论工具等(Tian,Hafsi & Wei,2009)。
(2)在不同的组织场域背景下,企业要采取合适的制度创业策略积极进行商业模式创新。
在四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场域背景下,要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制度创业者所面临的环境决然不同,面临的制度创业困难也差异显著。依据本书第六章的研究结果,在四种场域特征下可以借鉴相应的制度创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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