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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业:矛盾中的变革模式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创业是一种存在矛盾但又非常活跃的制度变革模式, Holm 及Seo and Creed 都指出,如何在制度理论中展开制度创业研究是制度创业面临的最根本问题。在DiMaggio 的定义以及随后的制度创业的研究基础上,Battilane 等认为制度创业者是制造变化的行动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制造变化的行动者都是制度创业者。考虑到中国政府在转型经济下的强有力角色,根据这两条判断标准,政府一方面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但同时也是进行制度安排的最大制度创业者。

制度创业:矛盾中的变革模式

解释制度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在时间和空间中传递,这一直是制度理论的核心研究问题,并至今仍在热烈讨论之中(Whittle,Suhomlinova, Mueller,2011)。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这一概念指的是个人或组织通过改变已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建立并推广组织获得认同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行为模式,从而创造、开发、利用盈利机会(Aldrich and Fiol,1994; Maguire et al.,2004)。制度创业能将行动主体的能动性(Agency)、利益(Interest)和权力(Power)引入制度分析中,为观察制度变革和场域形成提供了很好的视角(Garud et al.,2007),因而也被视为制度理论未来发展的核心(Hardy & Maguire,2008; Battilana et al.,2009)。

将能动性引入制度理论存在的最主要障碍是“能动性嵌入悖论” (the paradox of embedded agency)(Holm,1995; Seo & Creed,2002)。如果我们的规范和集体信念是由制度决定的,那么人们的能动性又是怎样成为制度变迁的一个因素的呢? 制度创业是一种存在矛盾但又非常活跃的制度变革模式, Holm (1995)及Seo and Creed (2002)都指出,如何在制度理论中展开制度创业研究是制度创业面临的最根本问题。解决“能动性嵌入悖论”是制度理论面临的一大挑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大关键就是解释行动者之间互动以及行动者与所嵌入的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

制度创业者(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是指那些主动地影响现有制度、设立新制度的行动者,这是DiMaggio 1988年提出的定义。建立在Eisenstadt (1980)的基础上,DiMaggio (1988)在制度分析中提出这一概念,用于解释行动者在面对静止稳定的压力下仍然能够对制度变化贡献力量(Holm, 1995; Seo & Creed,2002),这将行动者的能动性引入了制度分析中。

尽管早期的制度研究(Selznick,1949,1957)提到了能动性,但是随后的研究似乎忽视了行动者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而将注意力放在了外部变化的影响上。能动性(Agency)是指行动者对社会世界具有某种影响的能力——如能够改变规则、改变关系连带或者资源分配(Emirbayer and Mische,1998)。所有的行动者,包括个体与集体行动者,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能动性。Oliver (1991)对行动者面对制度压力时的能动性做出了五种不同程度的分类,按被动次序从高到低依次是: 顺从(acquiescence)、妥协(compromise)、回避(avoidance)、违抗(defiance)和操作(manipulation)。(www.xing528.com)

制度创业者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组织的群体(Garud,Jain,& Kumaraswamy,2002; Greenwood,Suddaby,& Hinings,2002),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群体(Fligstein,1997; Maguire et al.2004)。他们受到现行制度逻辑的压制,并且预期场域中心的制度逻辑给他们带来可观的利益(DiMaggio,1988)。在DiMaggio (1988)的定义以及随后的制度创业的研究基础上,Battilane 等(2009)认为制度创业者是制造变化的行动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制造变化的行动者都是制度创业者。如果行动者要被视为制度创业者,必须要满足两项条件: (1)主动发起偏离性的变化(divergent change); (2)积极参与变化的实施过程中。

政府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主要来源之一(Scott and Davis,2007)。政府担任了分配和管制的角色。一方面,政府决定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政府为新的行为创造了可能性(Fligstein,1990)。考虑到中国政府在转型经济下的强有力角色,根据这两条判断标准,政府一方面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但同时也是进行制度安排的最大制度创业者。这与西方的制度创业研究主要聚焦于非政府主体有所不同,例如,与美国的环境保护系统的组织场域(Hoffman,1999)不同,中国的环境保护场域是在政府作为主要制度创业者的从上至下的主导了下形成的(Child,Lu & Tsai,2007); 中国政府在其直销产业的组织场域中也充当了极其重要的制度创业者角色(尹珏林、任兵,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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