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这一概念指的是个人或组织通过改变已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建立并推广组织获得认同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行为模式,从而创造、开发、利用盈利机会(Aldrich and Fiol,1994; Maguire,Hardy & Lawrence,2004)。制度创业能将行动主体的能动性(Agency)、利益和权力引入制度分析中,为观察制度变革和场域形成提供了很好的视角(Garud,Hardy & Maguire,2007),因而也被视为制度理论未来发展的核心(Hardy & Maguire,2008; Battilana,Leca & Boxenbaum, 2009)。
制度创业者是那些倾斜资源用以创立新制度或改变现有制度的行动者(DiMaggio,1988; Garud,Hardy,& Maguire,2007; Maguire,Hardy,& Lawrence,2004)。他们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组织的群体(Garud,Jain,& Kumaraswamy,2002; Greenwood,Suddaby,& Hinings,2002),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群体(Fligstein,1997; Maguire et al.2004)。Eisenstadt (1980,p.848)认为制度创业者就是在稳定“星群”中会发生变化的个体, 这个个体与社会变化的过程相关。在他的研究中(Eisenstadt,1964,1980), 制度创业就是个人或者群体获取到制度建立的领导角色(Colomy,199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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