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湾区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目标势在必行,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构建又是实现此目标的重中之重。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区际法律冲突”“三地仲裁规则体系不一致”“国际仲裁合作机制不够完善”“跨法系法律服务人才缺失”四个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大湾区的国际仲裁制度构建,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这个层面主要解决的是粤港澳三地在不同法系背景下,进行法律服务合作时可能会遇到的冲突法规范缺失问题。目前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合作主要是在《安排》的规则体系下。但是,《安排》毕竟是“软法”,缺乏实施机制与执行力,[25]且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也缺少具体的指引性规范。对此,针对大湾区地方特点,需要由大湾区三地以协商形式,通过区际协议的方式,草拟出区际冲突规范的主要条款,并交粤港澳三地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为冲突法规范。针对现行的国际冲突规则在大湾区民商事领域执行性较弱的问题,可以考虑由立法协调联席会议统一起草法律规范并交全国人大通过,在国家层面建立区际冲突法。[26]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大湾区地方立法机关更大的权限,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以及“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发挥自主优势,[27]通过地方立法给大湾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融合创造法律条件。[28]
第二,完善内地仲裁制度,统一粤港澳三地国际仲裁规则。前文提到粤港澳三地的仲裁规则不统一,影响了港澳仲裁机构与内地仲裁机构的合作。对此,可以有针对性的修改内地仲裁法律,特别是仲裁法与港澳仲裁规则不同的规定。比如,可以在内地法律中加入临时仲裁、临时措施,以及第三人资助仲裁等制度。[29]同时,完善内地对仲裁员的资质、选任,以及监督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标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性质等方面的立法,使得内地的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另外,鉴于大湾区内法律融合的特殊需求,可以在大湾区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调下,由三地立法机构共同制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服务于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统一。(www.xing528.com)
第三,加强粤港澳三地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与融合。进一步深化港澳仲裁机构与内地仲裁机构的合作。同时,放开港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入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拓宽执业领域,促进交流与合作。细化《安排》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规则指引,明确内地对港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范围,从而解决适用《安排》中法律服务合作的不对等现象。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致力于打造粤港澳争端解决中心的机构的运营,[30]并以此为平台,推进三地法律服务合作与法律融合。比如,将深圳国际仲裁员采用的“香港调解+内地仲裁”等创新模式进行推广适用。
第四,建立国际仲裁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在培养更多国际商事仲裁员方面,应当给粤港澳地区仲裁员创造更多的互动平台和深造机会。同时,针对法律服务的后进力量,需加强大湾区高等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可以建立粤港澳地区法学专业联合培养或者交换生培养计划,使得法学学生可以同时接触到不同法系体制下的法学教育。在校期间,定期开展实习项目,给学生提供在粤港澳地区各国际仲裁机构实习的机会。另外,还可以在大湾区内建立联合考试机制,对于通过考试的学生及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其在大湾区跨地域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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