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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配套的规则体系。[12]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资源的整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前文提到广东九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对应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渊源及其规则体系也各不相同。但是,内地关于临时仲裁规则的缺失,势必影响大湾区内国际仲裁的进一步协作与机构设立。

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广东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配套的规则体系。为了适应与满足大湾区内国际商业投资高速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必须对大湾区现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规则体系进行整合。[12]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资源的整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一国两制”背景下粤港澳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前文提到广东九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对应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渊源及其规则体系也各不相同。[13]内地采用的是单一制立法,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与国内商事规则统一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香港虽然在2011年将过去的双轨制立法改为了“内外”仲裁统一适用一套规则,[14]但其统一适用的是示范法的模板,即沿用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体系处理涉外和境内的商事仲裁。[15]澳门仍然沿用1998年的《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单独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16]所以,粤港澳三地之间的法律服务合作必然会带来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而现有的法律和冲突法规范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17]

第二,粤港澳三地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有显著差异。[18]比如,在仲裁模式的选择上,香港法律规定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效力,[19]而内地只设机构仲裁。关于这一问题,持有在香港(无论是否由常设或临时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但是,内地关于临时仲裁规则的缺失,势必影响大湾区内国际仲裁的进一步协作与机构设立。[20]在仲裁员制度方面,内地对仲裁员资格限制比香港更加严格。而且,香港的仲裁庭组合形式也更加多样,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1]比如,香港比内地更多采用独任仲裁庭的模式,且仲裁庭成员可以为双数。香港对于仲裁员的回避与异议规则也较内地更加详尽具体一些。这些在不同法系下形成的仲裁规则与制度的差异性,会给三地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合作带来一定的障碍。(www.xing528.com)

第三,大湾区的国际仲裁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合作主要依托的是《安排》。其中,香港与内地于2017年6月签署两份《安排》新协议,包括之前已经签署的十项补充协议以及两份服务贸易协议,两地间贸易与投资关系更加密切。但是,两地间仍然存在着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裁决性质认定等问题上的分歧。[22]而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安排》也对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联营、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等方面有诸多限制,这也限制了两地国际仲裁法律服务的进一步融合。[23]1112

第四,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服务人才的缺失。香港律师要进入内地执业,具有诸多限制。比如,香港律师需要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才能进入内地执业,且一般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民事诉讼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客观上也造成了通晓两地法律的人才的缺失。[24]目前,需要更多地培养能够提供跨法系法律服务的人才,从而推进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的融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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