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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AI专利的可专利性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AI专利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解决AI技术的定义。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排除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欧盟曾经审理过这种有被排除的事由却被论证有可专利性的案件。AI技术本身,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个实质属性要件,便可以被判定为能够赋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要明确AI专利的所有权归属,首先要确定AI是否享有专利法上的主体资格,如果AI不具备专利法上的主体资格,那是否可以被赋予专利法上的资格?

探析AI专利的可专利性

解决AI专利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解决AI技术的定义。人工智能促进协会将人工智能定义为:“对思想和智能行为的基础机制的科学理解及其在机器中的体现。”计算机领域权威教授亚伦·所罗门则认为:“人工智能是与科技和工程密切相关的跨学科综合领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人类、动物、信息处理机器以及机器人提供多种多样的智能化需求或能够实践的行为机制,同时也能将部分技术应用于设计领域,设计新型智能机器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处理各种智力活动。”

人工智能拥有独特创造性和超凡的智能性,它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法中所定义的主体、客体的区分界限,并且AI专利的结果拥有不可预测的特性,可能会产生邪恶的发明创造,甚至人工智能的创造活动或因时间短暂,或因程序复杂无法被人类所认识,同样,AI的产物可能因为过于抽象和概括,有极大可能被专利法定义为智力活动的规则,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专利法保护发明,鼓励创新,旨在通过让发明者向公众正确地披露其发明来实现在有限的时间内垄断发明这一目标。站在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Al专利应当被授予专利资格,如果不认可AI本身的专利主体资格,那AI所发明创造的机器,其专利权应当归于AI的所有者/许可人。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不属于第二十五条中不授予专利的情形,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填写发明人信息且能够清楚详细地描述发明,所以AI专利的主要争议在于:第一,其是否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范畴;第二,进行发明创造的AI机器是否具有专利申请人资格。在满足以上授予专利的条件基础上,一项发明创造才有了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

具有时间限制的专利保护确保发明人有合法权利阻止他人从事未经授权的使用、模仿和挪用他们的发明。但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发明活动需要运用或基于已经受专利保护的发明,那么这种基于专利的垄断可能会阻碍发明活动。

对于人工智能本身的可专利性,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但是单纯的算法属于抽象概念,一般会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排除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2014年美国的Alice案也佐证了这一说法,美国法院通常对AI的可专利性分别进行两步测试,首先,他们将确定争议涉诉的标的归属的范围是抽象概念还是自然法则或现象,满足第一步测试,然后进行第二步测试,论证剖析争议标的是否符合专利法中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如果均符合三个特性,那么争议标的将可能转变为符合专利法的发明创造。Alice是金融业运用的一种可以降低结算风险的基于计算机的智能化结算方法,美国法院认为Alice仅是一个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所产生的抽象性概念,不具备可专利性,即不能转变为专利。

人工智能的算法必须和具体的设备或者方法结合在一起才可能会被纳入专利的范围。欧盟曾经审理过这种有被排除的事由却被论证有可专利性的案件。根据欧盟的先例,如果对“被专利剔除的事项领域之外的领域做出技术贡献”,那么这种被剔除和未被剔除领域所产生的AI技术混合物可以获得专利。AI技术本身,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个实质属性要件,便可以被判定为能够赋予专利权的客体。(www.xing528.com)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采用的是对主体和客体进行区分的二分法,发明人与发明、作者与作品是分别讨论的,这种二分法在AI技术领域的适用可能遭遇阻碍,即发明可以不再只是由人类思考设计所得出的产物,AI机器也可以通过对数据知识的深度挖掘学习和针对各项算法规则的演算从而进行AI自主的发明创造。因此,要明确AI专利的所有权归属,首先要确定AI是否享有专利法上的主体资格,如果AI不具备专利法上的主体资格,那是否可以被赋予专利法上的资格?法院有这项权利吗?基于目前中国的法律,这个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有人认为可以赋予AI机器受限的主体资格。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称机器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数据是人类输入进去的,就算再精密的算法也无法等同于人类的心灵和思维。但在目前,欧盟已经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电子人”,赋予一些特殊权利义务,更有甚者,沙特则直接授予了智能机器人索菲亚沙特公民资格,本文认为AI完全可以作为专利法中的专利主体,这将会积极促进和鼓励AI领域的创新发展,吸引对该领域的投资

但是,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人工智能成为专利法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取得专利的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因职务发明而被授予发明主体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很显然,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AI不可能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更不可能符合职务发明中的单位概念。

每一次科技变革都会给人类和社会带来变化,人工智能作为当今世界潜力无限的科技革新力量,它的发展自然也会对目前的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一系列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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