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对于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权益边界尚不清晰。对此,竞争法规制数据竞争应在利益兼顾和效率均衡的基础上,划定各方的行为边界。
在竞争法的视野下,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数据竞争利益诉求和数据竞争行为均有不同。具体而言,数据使用方通常作为AI产业下游企业,不拥有多种多样且有市场价值的数据资源,所以在其对在AI产业利润的推动下,它们对于数据资源的需求逐渐演变为对数据资源的不当获取和不法使用,因此,在竞争法下针对数据使用方主要规制其不正当的数据竞争行为;对于数据控制方,其目的旨在对抗现存市场竞争者,并防范潜在市场竞争者的威胁,通过基于对数据的封锁与独占、吸收与整合、收集和保护,从而保持并加强自身在数据资源市场的支配力量,因此,须规制数据控制方限制竞争的数据竞争行为。
1.针对数据使用方
(1)数据获取的行为准则
数据的使用以数据资源获取为前提。数据控制方在数据收集、整理、储存等方面进行资金投入,数据使用方在获取和使用数据资源时应当尊重数据控制方的基于数据的合法利益。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三重授权”认定原则,即数据控制方收集整合用户信息时需要经过用户的授权,当数据使用方想要获取用户的数据时须获得数据控制方和用户的双重授权。司法实践表明,中国在数据竞争中主要承认并保护数据控制方的数据利益,鼓励数据控制方综合收集存储数据。所以,数据使用方是否获得数据控制方和用户的授权是针对数据获取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主要评判标准。
(2)数据使用的行为准则
数据使用作为数据获取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数据获取行为和数据使用行为应当分别进行正当性分析,例如当数据的获取行为合法正当时,并不能推定出数据的使用行为也合法正当。更多情况下,数据使用方获取数据是符合法律和有关数据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使用方对于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可以任意使用。因此,讨论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是具有价值意义的。数据使用方在使用数据时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数据的使用不能够对数据控制方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影响。使用方在获得数据之后,以替代的方式作为自己的数据使用,直接推向消费者市场,显然是不正当的。如果获取数据后,通过一定的算法规则进行数据深度加工处理和挖掘演算,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了更加智能化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则符合竞争法所倡导的有效数据竞争。
第二,数据的使用不能损害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利益。目前市场竞争所涉及的数据资源,绝大多数是属于用户的具有个人识别性的信息数据。用户个人信息是AI产业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是数据产业和竞争法研究的重要方面。数据使用者首先要规范数据使用的技术,例如将个人信息数据隐匿化是主要的数据保护手段。再者,数据使用方需要严格遵循数据的使用用途,在竞争法层面上应明确数据使用的最低尺度:对于任何数据使用的用途,原则上都不能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
2.针对数据控制方
在竞争法的视野下,对于数据控制方主要旨在预防数据市场的垄断化,推动数据资源的流通互动。在反垄断法领域,典型市场垄断行为包括三个,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在AI时代,反垄断法与数据资源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拟通过公司并购的方式实现数据集合进而垄断数据市场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数据是AI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现代交易中将会存在企业通过并购的交易手段来获取其他企业的数据资产,这种集合数据资源的并购模式极可能会成为世界企业并购的新趋势。所以,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企业并购者须履行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义务,并接受反垄断调查机构的审查。当然,对于这种以数据整合形式的并购,在审查中须主要区分数据资源主体的类别,明确数据的性质以及评估数据的价值和替代性因素。
首先,传统反垄断法中以市场营业额作为申报的标准,在AI数据领域可能不能妥善规制适用。因为经营者的市场营业额大小并不能准确地体现经营者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力量,建议立法者将并购涉及交易额作为另一个审核经营者集中的标准,来弥补采取市场经营额申报所存在的不足。
其次,规制数据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情况,学术界需要增强对相关市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相关市场是界定市场从而进行反垄断分析的基石,建议立法者首先根据市场的需求单独划分出数据市场;其次对于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方法需要更新。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以免费的产品或服务来收集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在AI数据竞争的背景下,市场竞争不能基于传统的价格来界定相关市场,要充分考虑到其他非价格竞争行为。
(2)滥用数据市场中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
对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第一个关键步骤即界定相关市场。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违法因素,只有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采取了限制竞争的措施时,这种行为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止。在数据竞争市场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数据获取者对于数据使用方的无理拒绝行为,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有害市场竞争,界定的关键节点在于争议数据资源是否属于“必要设施”的范畴,如果数据控制方曾允许某企业合法获取其数据资源,但突然无合理理由地拒绝为其继续提供数据资源,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较大。
另一种是受到歧视的数据资源获取。具体是指数据控制方对于某一或某些特定的数据,有针对性地限制使用方使用,甚至拒绝向其提供数据资源,这种行为对限制市场竞争更加明显。
竞争法对数据资源市场竞争的规制,须照顾到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双方利益,保护数据资源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为AI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数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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