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RMA中,纳入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的所谓非常接近基础设施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政府设备或资产的不动产不仅包括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也包括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交易方式不仅包括购买,还包括租赁。然而,FIRRMA中没有规定“非常接近”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故而由CFIUS对该概念进行界定。而且,FIRRMA中设置了不动产交易方面的兜底条款(CFIUS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投资交易),这更加扩大了CFIUS的自由裁量权,CFIUS可以任意审查其他非接近军事设施或政府资产的不动产交易。
2.对关键技术投资交易方面的限制
在FINSA对关键技术定义的基础之上,FIRRMA扩大了关键技术的范围,即把所有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或者美国认为对国家安全重要的技术(包括新兴技术)都纳入受管辖的交易范围。其中所谓“新兴技术”不仅包括维持其在高科技领域优势的技术,还包括超越“特别关注国家”的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而且,FIRRMA并未说明这些技术须在美国国内,即CFIUS可以对美国企业转移到境外的技术交易进行审查。更为重要的是,“美国认为重要的技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只要CFIUS认为重要,他们就可以审查任何投资交易,即使涉及该技术的交易在现行的法律下并不受到出口限制或转让限制。近些年来,中国对美国的投资较多地集中于技术领域,使得美国担心其在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会被取代,因此,中国在美国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将面临更多制约。[22]
3.严格审查“特别关注国家”
FIRRMA中要求CFIUS必须对来自“特别关注国家”的投资进行非常严苛的审查,并规定了豁免标准,这表明美国对外国投资安全的审查呈现出普遍的政治化特征。中国是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但不是美国的盟友,最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将中国定位成其主要战略竞争对手,美国认为中国挑战了美国的地位和利益,更企图破坏美国的安全和繁荣。再加上中美之间日益紧张的经贸关系,都可能使得中国在美国的投资遭遇审查的概率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受到美国投资安全审查的影响,其盟友可能也会相应加大对中国投资审查的力度,使得中国对外投资愈发艰难。[23](www.xing528.com)
4.对网络活动方面的审查
FIRRMA中,恶意网络活动指主要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完成的很可能或实质上会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活动;显然会损害计算机或网络的可用性,从而破坏需要计算机或网络支持的服务,并最终导致经济资源信息、贸易信息、证券信息、金融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被盗取或滥用的活动。但并没有清晰陈述“实质上产生威胁”“明显破坏”等关键概念的含义,也没有明确“经济资源信息、贸易信息、证券信息、金融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范围,这给予CFIUS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的风险加大。
5.对投资行为方面的限制
FIRRMA中,严格定义了消极投资,也严格规定了审查范围。根据FIRRMA的规定,即使是少量的股权交易,但只要该项投资致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取美国企业未公开的技术,使得外国投资者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管理者以及担任其他职务,导致外国投资者获得企业的实质性表决权等,都会引发CFIUS的外资安全审查。然而,FIRRMA没有给出非公开技术等信息的定义,因此,只要CFIUS单方面认定该投资交易存在上述行为,即会启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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