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SA中并没有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条款,而FIRRMA明确把不动产交易列入其中,该不动产包括邻近美国的军事敏感地区、关键基础设施地区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资产以及CFIUS规定的其他不动产。[16]当外国人购买或租赁此类不动产,无论这些资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将被列入“受管辖交易”的范围。
2.扩大“关键技术”的含义
随着中国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美国为维持其在世界新兴高科技产业方面的领导地位,加强了对关键技术的监管。在CFIUS之前审查的基础上,FIRRMA扩大了“关键技术”的含义,主要增加了近些年的新兴技术,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17]在这些领域,除跨国并购外,雇佣非美国国籍的员工、向外国提供信息和支持及其他的跨国合作方式都很有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进而可以与目前的出口管制范围保持一致或者大于出口管制的范围。
3.新增“特别关注国家”及豁免标准
FIRRMA中新增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明显威胁的“特别关注国家”,[18]并要求CFIUS收紧来自这类国家的投资。同时也确定了豁免标准,即美国与投资母国是否签订共同防御条约、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及CFIUS认为合适的其他标准。豁免标准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对一些在国防政策或外资政策等方面与美国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盟、英国、日本等)的外资审查。(www.xing528.com)
4.新增对恶意网络活动的审查
FIRRMA将恶意网络活动纳入审查范围,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当前网络活动的新趋势,防止一些国家或非国家组织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及国家安全造成实质性损害;另一方面,这也是特朗普政府实行强势网络安全政策的必然结果,意味着网络安全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因素。[19]根据FIRRMA中对恶意网络活动的定义,主要指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完成的很可能或实质上会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活动;明显会破坏计算机或网络的可用性从而损害需要计算机或网络支持的服务,最终导致经济资源信息、贸易信息、证券信息、金融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被盗取或误用的活动。
5.严格界定“消极投资”的定义
FINSA中明确规定:当持有或购买美国企业少数股权的目的为消极投资时,不会触发CFIUS的审查,但FINSA没有对消极投资做出明确的定义。FIRRMA根据此前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实践,严格定义“消极投资”,对审查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制。FIRRMA中规定的消极投资是指:该项投资活动不属于并购或接管;该项投资不会致使外国投资者获取美国企业未公开的技术,不会使得外国投资者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管理者以及其他职务,也不会使外国投资者获得企业的实质性表决权等。
除了对上述几方面重要内容的修改以外,FIRRMA还准许CFIUS和美国的战略盟国之间可以共享投资安全审查信息;[20]规定CFIUS向国会报告的责任(尤其需要报告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情况),加强CFIUS和其他情报机构的协作及信息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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