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不仅保留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对于发展中成员给予特殊待遇的原则,还在运行过程中对于这一原则进行了丰富与扩充,不仅允许其享有更长的义务履行过渡期、更灵活的履行措施,还规定了发达成员对其提供技术援助。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为其争取了更多发展利益,缓和了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所受到的冲击,体现了WTO机制的公平性与权威性。自多哈谈判以来,特殊与差别待遇已成为最艰难的谈判议题之一,并在各类自由贸易协定中得以体现。目前在美国、欧盟、加拿大提出的改革主张中,也都不同程度上表现出了对现有的发展中成员地位问题的极度不满,认为现有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都无差别地享受优待反而阻碍了谈判进程,威胁了贸易体系的发展。2019年伊始,美国就向WTO提交了相关文件,要求取消一大批发展中成员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作为回应,中国联合印度、委内瑞拉、南非等国家提交了《惠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促进发展和确保包容的持续相关性》的分析文件,回应了各项质疑并阐明了中国及广大发展中成员的立场。
中国的发展状况和国际地位决定了在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一议题上,一方面,我国必须坚持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也理解并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另一方面,可以在坚持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WTO的具体规则与实践提出改善的建议。目前,应鼓励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双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利用各种途径与平台协商,使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也能积极参与到国际治理中来,并能减少彼此间的矛盾与误解。例如欧盟方案中提出的渔业补贴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投资便利化议题等,发展中成员都可以先提出自己的诉求与困难,以便发达成员理解并共同思考如何解决,帮助其认清局面,拿出对策,可能在结果上会一定程度地减少发展中成员对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要求。在发展中成员议题中,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可以随着发展情况的变化承担与自己能力相适应的更多义务,减少对于待遇的要求,但不能接受发达国家任意的评判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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