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TRIPS生效以来,对于是否给予知识产权更高水平的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未达成共识。截至2018年12月,在美国签订的40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但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在专利药品方面,皆高于TRIPS对于专利药品的保护标准,甚至高于美国国内法对专利药品保护的标准。
自TRIPS生效以来,对于是否给予知识产权更高水平的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未达成共识。发达国家旨在通过要求发展中国家间接放弃国际条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安排和弹性规定,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同时促使发展中国家在相关国际条约中作出的承诺和义务尽快落实到国内法律和执法体系中。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以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识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过高。以美国为例,它将TRIPS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皆高于TRIPS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截至2018年12月,在美国签订的40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但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在专利药品方面,皆高于TRIPS对于专利药品的保护标准,甚至高于美国国内法对专利药品保护的标准。在WTO改革议程中,美国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本着“互惠”或“对等”原则,指责WTO不能够有效发挥争端解决功能,上诉机构超越职权进行裁判,使得美国受到“不公允”待遇,应按照对等的原则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日本、加拿大、欧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问题上与美国保持一致的态度。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提出应坚持WTO的宗旨、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不动摇,坚决抵制单边主义与知识产权贸易保护主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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