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回了旁落他国一个世纪之久的海关管理权和关税自主权。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关税政策,1949年3月的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做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的指示。但共和国成立之初,并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法规,在1951年之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关税税则不尽相同。东北、山东等老解放区内执行各自解放区制定的进出口税则,华东、华北等新解放区则沿用旧中国的进出口税则,只在税率方面做了一些调整。这使得新中国建立统一、独立自主、适合中国国情的关税政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新中国第一部海关税则的诞生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召开第十七次政务会议时研究了建立新中国海关的各项问题,并在当月27日公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国外商品的竞争,必须以保护国家工业化为主”,同时明确了制定海关税则的六项基本原则,这成为新中国制定海关税则的重要依据。
1951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8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进出口税则》),并于当月16日颁布实施。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简称《暂行条例》)作为关税税则的一部分,与关税税则同时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关税法则,也是中国自鸦片战争后第一次真正独立制定的关税税则,它表明中国经济大门的钥匙已经安放在中国人民自己的口袋里。
(二)新中国关税税率的确定和调整
新中国第一部关税税则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进出口货物实行两种税率: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暂行条例》也对此做了规定:“凡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运的进口货物,应按普通税率纳税。凡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运的进口货物,应按最低税率纳税。”
第一部《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奢侈品和保护品五大类。必需品适用税率分为免税、5%、7.5%、8%、10%、12%、12.5%、15%、17.5%、20%十级税率;需用品适用税率分为25%、30%、35%、40%四级税率;非必需品适用税率分为50%、60%、70%、80%、100%五级税率;奢侈品适用税率分为120%、150%、200%三级税率;保护品适用税率按国内商品批发价与进口商品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适当加高的价格来核定。关税税率具体见表10-2。(www.xing528.com)
表10-2 我国第一部《进出口税则》中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
资料来源:杨圣明.中国关税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50.
新中国第一部《进出口税则》的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为52.9%,这充分体现我国改革开放前高关税税率的特点。在改革开放前的27年间,中国曾对关税税率进行过19次调整,其中较大范围的一次是1964年取消全部出口关税和降低68个税目的进口税率,但始终未能降低中国关税的整体水平。
(三)改革开放前的关税优惠政策
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同时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中国关税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本国经济。关税优惠政策也仅限于对进口教科用品和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引进的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其优惠面很窄,减免税在应税面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综上所述,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间,我国一直实行高关税水平的保护关税政策。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进出口税则》受“税收无用论”思潮的影响,曾停征十几年之久,但由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制定的这项关税保护政策在恢复和发展国内生产、取得财政收入和同帝国主义做斗争中所起的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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