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现有的各种划分方法,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态从低级到高级划分为单一商品上的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形态。其中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条约或协定,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常见的六种一体化形式具体介绍如下:
(一)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也叫特惠关税区(特惠贸易安排),英文为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简称PTA,是指在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关税优惠。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
特惠关税区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但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之间仍有一定程度的关税存在。特惠关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的,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欧共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关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1984年12月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中国目前签订的优惠贸易安排协议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等。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英文为Free Trade Area,简称FTA,是指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贸易区,在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区内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留对非成员国的原有壁垒。
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由贸易区发展十分迅速,几乎遍及全世界的各个地区。自由贸易区分为广义的自由贸易区和狭义的自由贸易区。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非关税限制,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广义的自由贸易区包括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国、日本、韩国)、北美自由贸易区(简称NAFTA,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美洲自由贸易区(简称FTAA,包括美洲34国)、中欧自由贸易区(简称CEFTA,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AFTA,包括东盟十国)、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狭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内部设立的用防栅隔离的、置于海关管辖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狭义的自由贸易区包括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
中国目前签订的自贸协定包括:中国—东盟自贸区,中智(智利)、中巴(巴基斯坦)、中新(新西兰)、中新(新加坡)、中秘(秘鲁)、中哥(哥斯达黎加)、中冰(冰岛)、中瑞(瑞士)、中澳(澳大利亚)、中韩自贸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分别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澳门CEPA)等。
(三)关税同盟(www.xing528.com)
关税同盟英文为Customs Union,简称CU,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同时协调其相互之间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外的统一关税。这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又更进了一步,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最早的关税同盟是德意志关税同盟。德意志关税同盟于1834年由38个德意志邦联的邦国组成。德意志关税同盟是德国统一前以普鲁士为首的各邦国为扫除相互之间的贸易障碍而结成的同盟。德意志关税同盟把德国境内大部分邦国结成了一个紧密的贸易和经济区域。关税同盟的建立是德国走向经济和政治统一的重要步骤,它也促进了19世纪德国工业革命的发展。目前,关税同盟典型代表是欧洲经济共同体。
关税同盟的特点是,在同盟内部,成员之间不仅相互减免关税,消除贸易壁垒,而且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政策(CFT)。一般来讲,关税同盟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内实行减免关税的统一政策。其最高目标是在同盟内部实现对外关税政策统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核心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税同盟。
(四)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英文为Common Market,简称CM,是指成员国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使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贸易自由化,而且实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典型的如欧洲统一市场。
这种形态通常还要求成员之间在自愿协议基础上让渡部分主权,建立协调和制定共同政策及管理该组织共同事务的权力机构。如欧共体从一开始就普遍地被称为共同市场,但直到1985年以后才开始逐步地实现真正统一市场。
(五)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英文为Economic Union,简称EU,是指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成员国之间不但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起对外的共同关税,而且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典型的如目前的欧洲联盟。
达成经济同盟的最低要求是在联盟内部发行统一货币,建立中央银行和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货币联盟通常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相伴而生。根据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决定建立货币联盟,并经过8年的准备,于200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实行了统一的货币——欧元。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成员国在经济、财政、福利、货币等领域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这类联盟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质,建立起一整套立法、司法、行政和监督的联盟机构。在世界现有的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只有欧盟具有这样组织的性质。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欧盟将逐步实现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态,涉及共同市场与共同货币,以及其他领域的一些整合或协调统一的政策。
(六)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英文为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简称CEI,这种形态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高的形态。不仅包括经济政策的统一,也包括各成员之间的一些政治政策的统一。一般情况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同时,政治一体化就会得到相应的发展。政治一体化同样也涉及面很广,各种形态常常相伴而生,渐进发展,目前现有的各种组织中,还没有这一类型。
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分类方法,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也并非按部就班地逐级上升。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具备条件时,就可以超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形成更高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态。这种划分的依据是结合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政策的双重作用的结果而划分的。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不是一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单从生产要素流动或经济政策等单一的角度分析和划分未免存在片面性。其实区域经济一体化每一种形态的发展都不是按照严格的界限去实现的,是根据这些成员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而定的,生产要素的流动也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具体成员实际情况。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类型及特征详见表8-2。
表8-2 经济一体化组织类型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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