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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研究:有效保护和同质产品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上述判别公式不仅可以利用投入品和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推断出某一加工工业的有效保护程度,而且可以在制定不同加工程度的关税政策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投入品还是成品,国内外产品必须是同质产品,不能只单独比较它们的价格差异,而是应该依据它们质量存在的差异,从而比较它们的价格差异。

关税政策研究:有效保护和同质产品的重要性

通过上述判别公式不仅可以利用投入品和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推断出某一加工工业的有效保护程度,而且可以在制定不同加工程度的关税政策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关税结构

依据判别公式1,从投入品到成品之间,关税税率应有级差,以提高对不同深度的加工工业的有效保护。但级差过大也是不合适的,有效保护率会因此而以更大的幅度提高,形成保护过度。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投入品还是成品,国内外产品必须是同质产品,不能只单独比较它们的价格差异,而是应该依据它们质量存在的差异,从而比较它们的价格差异。

(二)保护路径

依据判别公式1,如果要对国内的成品最后加工工业提供保护,可以有两条选择路径。第一是提高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第二是降低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只要符合公式即可。降低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开辟了通过降低关税达到保护某种加工工业的关税政策新途径。一些国家的关税水平虽然有所下降,但实际上保护程度却不断提高,就是利用了判别公式1,从而保护了国内已成为重要工业部门的加工工业。

(三)投入品关税

依据判别公式1,并非每一种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税率都必须低于等于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对于一些重要的投入品,其名义关税税率可以高于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只要满足判别公式1即可,这样也能够使国内的成品最后加工工业得到保护。这一推论为重要的投入品国产化提供了依据。对于某种加工工业而言,只要其零部件的加权平均名义关税税率低于等于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而个别关键零部件的名义关税税率可以等于甚至略高于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因此,当重要投入品的加工工业成为新的幼稚工业时,可以提高其名义关税税率进行保护。

(四)负保护论(www.xing528.com)

依据判别公式2,负保护是针对进口投入品加工成品的国内加工工业,而不是针对使用国内投入品加工成品的国内加工工业的。因此,如果某一加工工业要求其全部使用国产投入品加工成品,而该国投入品也确实需要保护,此时从公式上看就会出现负保护,但不损害政策目标,即会出现以下情况:进口投入品加工成品不如进口成品,但更不如全部投入品和成品都由国内生产。至于这一政策是否合理,应在有效保护理论之外进行讨论,因为这涉及更广泛的机会成本,不是有效保护理论所能涵盖的。

(五)关税减税

根据判别公式1和判别公式4,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必然削弱关税职能。其推理过程分为四个层次:第一,降低投入品关税以保护成品加工工业;第二,投入品关税的下降极限是零;第三,任何投入品,在保护该投入品国内加工工业时,也将其看作是“成品”;第四,当最终成品的关税因其上游产品关税的大幅度下降而显得过高时,也将被迫下调税率水平。

这四个层次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的结果必然是:关税作用微乎其微,职能削弱。由此,关税又可以分为“常税”和“非常税”。货物进口关税的最惠国税率可称为“常税”,而配额关税、特别关税、临时关税、反倾销反补贴税、反不正当竞争税等则可被称为“非常税”。

在世界贸易组织倡导的自由贸易的原则下,各国关税都有所下降。各国在利用关税有效保护手段为国民经济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也不断地在削弱关税的“常税”职能,现在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非常税”以及技术壁垒等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关税的“常税”还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其关税职能也会因充分利用有效保护理论而被削弱,再要对国内工业实施关税保护必然要依靠“非常税”以及技术壁垒等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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