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因素
在成本方面应该看到,生产同一产品的各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益是不同的,综合反映为同样质量的产品其生产成本的不同。有些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但这类企业在行业中只是少数,否则就不需要关税保护了;有些企业甚至停留在应当淘汰的阶段;多数企业则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关税过高,不但落后的企业可从高关税中得到保护,那些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企业也会因从高关税中得到优厚利润而故步自封,不求进取;关税过低,不但那些尚不应淘汰的企业甚至会因此而被迫退出市场,先进企业也会在进口商品的竞争面前陷于困境(如图5-2所示)。
图5-2 按企业成本分布确定保护范围
(二)规模因素
从规模方面看,既要考虑企业生产规模也要考虑行业的总体规模。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主要反映企业是否得到较高的规模效应;行业总体规模的大小则反映行业对国内资源的利用程度,图5-3是按企业规模分布确定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依据最大规模企业的平均成本或利润水平来设计关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规模小但成本低的企业也理所当然地得到了保护。(www.xing528.com)
图5-3 按企业规模分布确定保护范围
行业应达到的规模可以从国内生产的国内市场占有量和占有率来确定关税保护水平。以现实的国内产品市场占有量和预期的国内产品市场占有量及相应的价格差计算关税税率。占有量指标和占有率指标都是将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市场上作整体比较。
除此以外,还可用具有相对先进的代表性的国际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单位产品利润率考察国内生产供给对于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如果利润率适度,说明关税税率适当;如果利润率过低,则说明竞争条件不利,应当适当提高关税税率;如果利润率过高,则说明关税保护过度,应当适当降低关税税率。
应当指出,上述所有方法及相关指标只是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内生产对于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至于国内生产是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必须另外做技术性考察。而且,生产技术的先进性也应当符合国情。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关税保护是一般国家实现本国工业化或提高本国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政策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分工在纵向和横向的深入广泛的发展,实现本国工业化或提高本国工业化水平的首选策略不是关税,而是寻求与国内外的适合的生产要素相结合。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便走上了寻求与国内外最适合生产要素结合发展本国工业的道路。所以关税对保护本国产品市场的作用逐步弱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也是我国关税税率不断下降的进程,2006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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