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是我国当前经济改革的重点。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已经落在技术上,谁拥有能引领未来发展所需的新技术谁将拥有持续发展的力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技术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仅依赖于技术引进和模仿是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的,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实现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并形成本国拥有的新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促进技术创新,国家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关税政策。
(一)关税的技术创新职能的基本理论
由于经济的外部性,关税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及知识密集型产业提供保护时会具有“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s),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关税保护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获得国内市场,并形成技术垄断,垄断利润可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创新动力;另一方面,关税对这些产业加以保护的同时也为与该产业共享知识的其他产业提供连带保护,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外部效应则会帮助其他部门成长,并在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中产生递增的规模收益优势。此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是实现二次创新的重要方式,而适当的关税结构调整可为技术引进提供指导,如对于一些无长远增长力的技术或高能耗高污染的技术引进抬高关税,而有利于国家战略长远发展的技术引进则降低关税,可以提高技术引进效率,从而为技术创新提供条件。
基于不同的贸易政策偏向,关税理论的首要争论集中于关税水平上,在不同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出了完全不同的两个观点,一是高关税理论,二是低关税理论。
高关税理论起源于重商主义,以英国的托马斯孟(Thomas M.)为代表。重商主义认为财富即货币,因而对外贸易是增加一国财富的真正源泉,主张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利用关税保护本国商品,保护本国贸易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同时减免本国出口关税,鼓励本国出口。近代的高关税理论则侧重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这一理论在美国获得良好的实践效果。汉密尔顿是美国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倡导者,主张利用高关税阻碍幼稚工业产品进口,为幼稚工业发展提供时间和国内市场,使其在此期间提升国际竞争力。李斯特认同落后国家通过高关税政策保护本国工业发展,认为工业发展水平相近的两国可以通过自由贸易主义实现共赢。
超保护主义发生于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的双重影响下,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受到沉重的打击,由于产品相对过剩,经济危机使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产能水平大幅下降。受凯恩斯国家干预思潮的影响,各国为了摆脱危机,采用了超高的关税政策,被称为超保护主义理论。该理论把关税和就业理论联系了起来,认为通过关税限制提高顺差水平,扩大国内需求,可达到刺激就业水平的目的。
当代的高关税理论是以克鲁格曼(Krugman)为代表的战略性贸易流派。克鲁格曼首先改变了传统理论的假设,即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及报酬递增前提下分析贸易政策对一国经济带来的影响,提出以战略性贸易政策为核心的关税政策新理论。克鲁格曼认为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包括保护性关税、进口配额及自愿出口限制等,可以改变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状态,创造出内生比较优势。由于存在内、外部规模经济、干中学效应,通过动态创新最终可实现规模报酬递增,形成新的垄断优势。迪克(Dick)早在1994年把IPEP假说(Import Protection Act as Export Promotion,进口保护可以充当出口促进)推广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上,对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了实证检验,认为进口品征税代替国内市场外国产品的国内征税,相对产出量的转变促使国内厂商下移它的边际成本。此外,20世纪50年代,在发展经济学蓬勃发展的时期,保罗•普雷斯、辛裕(M.Singer)提出“外围—中心”理论,他们认为自由贸易只对发达国家有利,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而他们主张发展中国家使用保护关税政策对其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主张建立合理的关税保护制度,既不要过分放开也不要过分封闭,循序渐进地放开关税,通过适度的放开来使本国的厂商和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自2008年由美国经济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萧条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再次回流。欧美国家为度过经济寒冬,开始抱团取暖。美国自2011年开始推进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2013年正式启动了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谈判,旨在建立世界上最大的两个自由贸易区:亚太自由贸易区(涵盖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即APEC所有成员)和美欧自由贸易区,给新兴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实现自由贸易建立了新的障碍。美国的这一举措实质上抛弃了多哈回合谈判的成果,架空了WTO,实现了对区内的低关税,区外的高关税,特别是在农产品及农业利益上保持了高关税。
低关税理论源于自由贸易主义,首先由古典经济学派的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倡导。古典经济学家在完全竞争假设下,分析关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结论是自由化的贸易政策,即低关税可以促进贸易,零关税则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马歇尔(A.Marshall)和俄林(B.Ohlin)等人实现了对自由贸易主义的补充和完善,提出相对需求理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理论。在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下,以各国资源禀赋差异为分析前提指出国际贸易可使交易国双方均受益。李嘉图学派的分析则表明只要自由贸易在一个制度化的环境中进行,并让价格决定资源的分配,那么各交易国通过贸易获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俄林则认为贸易壁垒促进了各国生产多样化产品和差异化产品。这些理论在推导上更为严谨,结论使人振奋,然而受到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及低关税(零关税)的隐含假定的局限,在实际应用中大打折扣。
(二)关税政策推进技术创新的机制(www.xing528.com)
关于技术创新的重要性,目前在各理论界和各国实践中均已达成共识。一个显著的证据是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整体来看,1975—1985年商业企业的产业R&D(研究与开发)的实际开支年综合增长率达6%,时至今日这一增长仍在继续(格罗斯曼,赫尔普曼,2009)。与技术创新相关联的大量文献中,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作为关键词交替出现。狭义的技术进步主要是指生产工艺、中间投入品以及制造技能等方面的革新与改进;广义的技术进步则指技术所涵盖的各种形式知识的积累与改进。技术创新可看作是一个比技术进步内容更丰富的范畴,是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双螺旋结构”共同作用催生的产物。对技术创新的研究已形成了庞大的成果群。从总体看,观点一致的论点中包括对创新理论起源的认知。
公认的创新理论起源是熊彼特于20世纪30年代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这一概念在《经济周期》和《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中得以完善。有别于传统的创新理念,熊彼特将创新看作一个经济概念。他建立了一个新的生产函数,不将创新看作是科学家们仅仅基于自身的兴趣而做出的举动,而看作是一种资本家追逐利益而产生的经济行为,使创新成为重要的经济理论的一个部分。熊彼特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质、动力与机制,探讨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模式和周期波动,预测了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提出了独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体系。综上所述,从关税理论出发,结合经济增长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可以得出关税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同时关税政策的实施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也会对技术创新产生影响。
关税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应当从四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关税政策和关税实施的制度安排会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带来政治型交易成本,科学的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安排可提升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而不适当的制度设计则可能会阻碍本国创新能力的释放,并进而阻滞经济的发展。因此,合理的组织结构、有效的内部管理及适当的关税征收流程都将带来企业交易成本的下降,有利于企业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增加技术创新研发资金投入,带动产业的创新与升级。二是适当的关税税率,会对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价格的变动进而会带来两个效应,首先是影响使用进口产品的企业的生产成本,通过价格变动引导企业进口产品的选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其次是影响本国国际贸易产品结构,进而促进技术引进、技术扩散、产品的模仿及产品质量的提高,从而推动本国技术创新。三是合理的关税结构,调整关税税率的有效保护率,实现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即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有效保护,不仅体现在降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高技术产品,特别是设备进口的成本,还体现在支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产品走出国门,为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条件。四是关税本身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部分,其收入效应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为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总之,适当的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设计可改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还可以实现国际竞争机制的引入,并通过自身组织体系的重构,实现政治交易成本的控制及进一步的降低,包括关税征收环节的科学化,监督管理的高效化等。关税政策通过对创新要素(技术引进,知识扩散)、创新主体(国家、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制度(组织架构和法制改革等)、创新环境(国内及国际市场竞争机制)产生积极影响,实现对本国自主创新的促进,并进而实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因此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关税政策作用于经济主体,可推动技术创新,实现经济增长。
不仅受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影响,更是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的大变革时期,我国的关税政策选择面临更多的难题,关税政策不得不承担更多的宏观调控责任。一方面,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设计要着眼于当前中国转型期的特点,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发挥引导和调控职能;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原来建立在劳动力成本优势基础上的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中逐步丧失了价格优势,国际贸易条件与之前相比变得更为不利,关税政策的选择还需对当前国际市场中存在的制度性扭曲加以校正,应对不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在关税政策的选择和实施的制度变革中,政府必然要兼顾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因素。
关税制度对创新的影响机制还可从变量传导机制的角度来分析,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下,关税政策可通过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实现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所谓宏观是指关税政策可通过改革组织结构,优化征收流程并提高执法透明度等手段实现对政治交易成本的降低,并由此对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条件;中观是指关税政策可以通过合理的税率水平及结构安排实现对产业的有效保护,特别是通过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有效保护实现对技术创新的促进;微观则是指通过关税政策引导,可以实现技术引进成本的降低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企业利润空间的上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在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具体而言,关税促进技术创新理论的变量传导路径如图3-5所示。
由图3-5可以看出,通过对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设计优化可以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在变量传导机制通畅的前提下,制度的优化最终可以推动国家的创新。通过关税税率的合理设计可以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产生影响,同时对产业的创新和升级的实现产生推动力量,但是这一传导机制的实现依赖于企业将关税税率优惠所带来的利润增加用于研发投入。而对技术引进的优惠若要产生积极影响,则需要依赖于企业通过技术引进,获得新知识、新信息并最终应用于技术创新。关税有效保护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机制则需在有效保护带来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并不是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安排直接形成技术创新,其对创新产生的影响需通过多个层面多个路径且在一定的前提下来实现,因此要想使关税政策及实施的制度安排能促进技术创新,就需要对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有适度的制度安排,保证传导路径的通畅。
图3-5 关税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变量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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