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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中南海税务政策调整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加税是指国家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在对货物征收正税之外再加征的一种关税,通常包括紧急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他们呼吁南非政府立即采取加税的措施,他们希望在4月底之前看到这一措施出台。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及出口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补贴和优惠,都可以构成进口国对其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附加税:中南海税务政策调整

附加税是指国家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在对货物征收正税之外再加征的一种关税,通常包括紧急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保障措施关税和报复性关税。

(一)紧急关税

紧急关税是指当某种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市场,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时,进口国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而对该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案例1

南非动议起征“钢铁紧急税”,中国进口成主要打击目标

2016年4月4日,递交世贸组织的一篇文章显示,南非政府计划对一些钢铁产品征收紧急税。

南非钢铁产业已经向政府提出了这方面的强烈要求。他们认为,大量的进口产品(主要来自中国)严重伤害了南非本地的钢铁产业,导致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大大下跌。

南非团结工会与巨型钢铁公司安赛乐米塔尔均表示,在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下,如果南非政府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安赛乐米塔尔这个占据南非70%本地产量的企业有可能关门,造成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他们呼吁南非政府立即采取加税的措施,他们希望在4月底之前看到这一措施出台。在此之前,南非贸工部曾表示会在6月份决定是否加税,但是工会和钢铁企业均表示,这时候加税已经来不及。

在此之前,南非的另一个大型钢铁企业Evraz Highveld Steel and Vanadium已经关门,导致2 200人失业。2月份,安赛乐米塔尔曾表示,为了稳定业务,将从4月份开始上调钢铁产品价格。在此之前,廉价的进口商品已经让他们损失惨重。2015年,南非已经对进口钢产品加税10%。这次再加税,影响如何?

(资料来源:商务部.驻南非使馆经商处.2016年4月6日。)

(二)惩罚性关税

惩罚性关税(Penalty Tariff),又称报复性关税,是指当出口国家某种商品的出口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的进口附加税。

案例2

美国对中国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6月29日,美国贸易委员会建议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从价关税。

此后,对从中国进口轮胎实施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资料来源:李云莎.浅谈升级下的中美贸易摩擦[J].中国经贸,2010(2).)

案例3

欧盟对华征收报复性关税 200家中国公司受影响

新快报综合报道,欧盟委员会2008年12月3日通过了一次对中国出口的螺钉和螺栓征收报复性苛刻关税的方案。欧盟官员称,此举使双方陷入了国际性的贸易争端之中。

据媒体报道,此项报复性关税的税率为进口价格的63%~87%。此举意在阻止中国的制造者以极低的折扣价向欧盟市场倾销此类产品。拥有27个成员国的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在星期三会议上以14票对11票通过了这项措施。

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字推算,该关税覆盖了每年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5.75亿欧元(约合50.4亿元人民币)的螺钉和螺栓产品。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螺钉和螺栓生产国,其中欧盟国家是最大消费群体。螺钉和螺栓被广泛用于从普通组件到航空产品的各个行业。

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的决议引爆了欧洲内螺钉和螺栓分销商以及中国出口商的一片哗然。欧盟委员会免除了两家欧洲公司——意大利的Agrati集团和西班牙的Celo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的税收。中国生产商称,这一条款显示了欧盟方面更愿意牺牲中国竞争者的利益以偏袒欧洲公司。

受到影响的中国公司大约有200家。嘉兴铁钢固件企业联合会的成员将因此蒙受巨大损失。该联合会代表了嘉兴地区螺钉和螺栓生产商的利益以及中国20%的固件出口量。该联合会称,他们已经请求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WTO)提出抗议。该会一名发言人批评了欧盟对上述两家欧洲公司免税的做法,认为“存在公平性问题”。

一些欧盟国家也坚持说,欧盟生产商的产品更精密,能被用于航空等行业,但无法与低廉的中国制造竞争。尽管如此,他们补充说,欧盟的生产商仍然能赚钱。

(资料来源:金羊网-新快报,2008年12月08日。)

(三)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亦称“反津贴税”“抵消关税”,是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所征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相等。反补贴税始于19世纪末的英国。当时英国曾对接受出口补贴的欧洲砂糖征收此税,随后一些国家相继效仿。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防止廉价倾销,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及出口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补贴和优惠,都可以构成进口国对其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案例4

光伏产品与反补贴税

2012年9月初,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产光伏组件、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

11月8日,反补贴大棒再度落下,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欧洲太阳能企业协会9月26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其主要部件得益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欧盟从即日起启动相关调查。

从涉案的太阳能产品的进口额来看,这是欧盟委员会迄今为止接到的最大的一起反补贴申诉。欧盟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了价值约210亿欧元的太阳能电池板和主要部件。(www.xing528.com)

按照欧盟的贸易防御政策,此次调查将需要13个月的时间。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补贴指控属实,欧盟可以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的反补贴关税。

而就在欧盟立案前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终裁,认定中国晶体硅光伏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最高达249.96%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将于11月30日签发反倾销和反补贴令,此后美国海关开始进入征收保证金的程序。

(资料来源:记者王璐 孙韶华/北京报道,经济参考报,2012-11-09。)

(四)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的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案例5

取向硅电钢与反倾销税

2014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5年5月13日,欧盟作出反倾销初裁,宣布自上述国家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具体来看,对中国宝钢股份、武钢股份的涉案产品征收28.7%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对日本JFE钢公司、新日铁和住友金属公司分别征收34.2%、35.9%的税率,对韩国、俄罗斯、美国涉案产品则分别征收22.8%、21.6%、22%的税率。

(资料来源:王晓易,大智慧财经,2015-05-14。)

知识积累

完税价格与海关估价协议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和主要环节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能直接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称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及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的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比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减少关税负担或推销商品。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如何准确地对应税商品估价进而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地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抵消了各国或各地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种商品实行不同的估价方法和标准,就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性影响,成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海关估价行为,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基于此,《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内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做了详细解释。尽管《海关估价守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海关估价过程中的武断和歧视行为,反对将海关估价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使用,但由于该守则与东京回合达成的其他协议一样,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因而其适用性就受到了很大限制。

1986年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 1994第7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分4个部分、24个条款。

《海关估价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不能采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倾销和补贴货物的进口价格,并以此作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依据。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

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成员方自行确定如何对这些货物进行估价。

(资料来源:《海关估价协议》。)

思考题

1.近几年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哪些?

2.我国哪些行业遭受反倾销调查较多?

3.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注释】

[1][日]朝仓弘教.世界海关和关税史[M].吕博,安丽,张韧,译.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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