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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关税的历史和实施现状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批货物在一国境内要被征数次关税。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的征税和沿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国境关税的特征。清初时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其后在不平等条约下增开对外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国内各地关卡林立,常关税、厘金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子口税、复进口税、厘金税、常关税均废除。

国境关税的历史和实施现状

关境关税,是对进出一国或地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它是20世纪中叶以后在国境关税的基础上产生的。

从关税的起源来看,世界各国长期以来,国境关税与国内关税并存,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过往境内交通孔道等关卡的货物所征的税都叫关税。一批货物在一国境内要被征数次关税。在国内关税制度下,关卡费、马路钱等税费都统称为关税。有学者指出,西方国家的关税起源,其最直接的动因就是增加君主的收入,并随着国家形态的成熟和扩大,财政需求日趋迫切,保护费、买路钱、通行费、使用费等便应运而生,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通过税,这就是西方关税起源的基本轨迹。可见,关税的范围很广,还包括境内的通行费,并不特指海关征收的赋税。1651年英国克伦威尔制订了《航海条例》,首先取消了国内关税,进出口商品只在进出国境关卡时一次征收关税,在国内流通时不再征收国内关税。法国从1660年开始废除内地关税,至1791年完全实施国境关税,随后,美、德等国也相继实施统一的国境关税制度。因此,海关是主权原则确立、现代民族国家产生、有了相对固定的国境后才产生的(娄万锁,2012)。

古代中国一直以中央大国自居,其他国家都被看作藩属国,与它们发生的贸易关系也是带“中央与地方关系”色彩的朝贡关系。“中国和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是建立在承认皇朝中央集权和至高无上权力前提下的朝贡贸易关系,只有那些对皇朝无限忠诚并保持朝贡的国家和地区才被允许和中国进行贸易”。[1]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也没有考虑设置专门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自隋代形成“三省六部”制以降,直至清末,虽然涉及宰相权力的三省(尚书、中书、门下)在各朝代略有变动,但处理国家具体政务的六部,却一直未变。六部分别是隶、户、礼、兵、刑、工,唯独没有处理对外关系的专门机关。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压根就没有主权国际体系的概念,觉得没必要设置一个类似于外交部的机构。清政府不承认主权国家体系,在今天看来属于国际事务的外贸、海关等涉外事务均被看作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地方性事务,相应的管理机构也不是设立在中央,而是由地方官员两广总督(后改为两江总督)执掌。

1861年清政府成立了相当于外交部的总理衙门,后于1901年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它标志了对传统外交体制的彻底抛弃和对近代世界各国外交组织通例的靠拢”(王立斌,1991)。外交机构设置上的这个变化,意味着清政府从法理上承认了英、法等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实际上也认可了现代国际体系,主权概念终于被中国人接受了。1861年,海关原来由两江总督管辖改为由总理衙门管辖,海关总税务司署迁至北京办公,同时,皇帝专门发布命令,“新定通商税则,既有外国人帮办税务一条,该英国人李泰国,系总税务司,所有新设通商各口,自可令其一体经理。”英国人李泰国被任命为首任总税务司。自此,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海关产生了。

知识链接

中国关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关税历史悠久,西周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出自《周礼·天宫·大府》)。秦统一天下,国境的概念比较明显。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的征税和沿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国境关税的特征。清初时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其后在不平等条约下增开对外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国内各地关卡林立,常关税、厘金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www.xing528.com)

常关税是一种过境税。清沿明制,于水、陆交通要道、关隘等地方,均设关卡,向通过货物课税。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指定海口通商,于是出现了进出国境的海关和内地原来的税关,为了区别,称原有关为“常关”或“旧关”,照旧征收通过税和船税。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清政府被迫签订屈辱的《辛丑条约》,在关税问题上又做了退让,以各洋关为中心,将距洋关50里内的常关移交海关,由税务司管辖,其关税收入指定作为庚子赔款之用。于是又有距离海关50里内常关与距离海关50里外常关的区别。

厘金税,也称厘金制度,旧中国一种商业税,亦称“厘捐”。厘金最初一般分行厘(活厘)和坐厘(板厘)。前者为通过税,征于转运中的货物,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在产地或销地征收,抽之于坐商。行厘一般是货物在起运地征收一次厘金后,在转运途中又重复征课,有所谓遇卡纳税及一起一验或两起两验的办法。

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清代海关对进口洋货,除征收正税外,如洋货欲进入内地口岸销售,则须加征进口子口税,税率为正税之半,即货物每值百两,征进口子口税二两五钱,可随正税于母口一次缴纳完毕;凡内地货物欲从内地口岸出口者,也须于正税之外,在运途首经之子口,缴纳子口税,税率亦为正税之半。进出口货物在缴纳子口税之后,海关及口岸税务有司均应给票,作为途经其他子口时不必再行纳税之凭据。由此,子口税也叫作“复进子口半税”。

沿岸贸易税或称“复进口税”,是我国清朝末年实施的一种常见税种,指旧中国海关对中国土货从国内某一通商口岸运往国内另一通商口岸时课征的出口税。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商收税章程》规定,国产货物复进口时,除在装船口岸缴纳出口税(5%)外,并于卸货口岸缴纳复进口税,税率为上述出口税税率的一半(2.5%)。外商货物进口,缴纳进口税和子口税后,可任凭转运它口,不再征税。1931年1月1日施行新的出口税税则时,沿岸贸易出口税仍保留,改称转口税。子口税、复进口税、厘金税、常关税均废除。故,1931年以后才逐步撤销了内地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建了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业务。1950年l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关税制度。

(资料来源:黄天华.试论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J].社会科学,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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