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和主要环节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能直接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称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及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的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比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减少关税负担或推销商品。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如何准确地对应税商品估价进而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地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抵消了各国或各地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因此,在1973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会议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东京回合”中,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做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此后,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进一步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www.xing528.com)
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海关估价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出口国离岸价(FOB),二是进口国到岸价(CIF),三是进口国的官方价格。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此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且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守则》,规定了六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其中采用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即以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或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臆断或虚构的价格为依据。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一是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二是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三是各种商品均可使用。四是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五是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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