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不课征关税。另外,关税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征关税。
从关税的定义可知,关税的内涵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税的类属;二是关税的征税对象及税种界限;三是关税应税经济活动的地域界限;四是关税的征税主体;五是征收关税的最终目标。围绕关税的五个要点,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关税的类属问题。关税是一种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同时也是一种间接税(Indirect Tax)。流转税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结合流通环节确定征税环节;二是不考虑被征税对象是否盈利的问题;三是与所得税类相比,这种“无理”税在对外贸易中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即“无理税”的“理”在于起到了“有理税”起不到的作用。
第二,关税的征税对象及税种界限问题。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Inward and Outward Goods and Articles)。进出境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物品,是指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和其他物品,具有非贸易性质。通常情况,海关按照物品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把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类。另外,按照海关对物品的管理限制程度,物品可划分为禁止进出境物品、限制进出境物品和非限制物品。
第三,关税应税经济活动的地域界限问题。关税的地域界限是一国(地区)的关境(Customs Territory)。在《国际海关术语汇编》里“关境”一词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指出“本协定所称关境应理解为,任何与其他区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的税则或其他贸易规章的区域。”关境和国境(National Territory)具有一定的差异。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以国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www.xing528.com)
国境与关境的关系如下: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二是,关境可能大于国境。例如,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三是,关境可能小于国境。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四是,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1]。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我国关境。
第四,关税的征税主体问题。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或者说代表国家的海关。就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关系而言,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就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而言,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
第五,征收关税的最终目标问题。征收关税的最终目的是进入国内市场以后确保货物的自由流通与支配,融入国民经济。所以一般将征税环节安排在货物放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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